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探析

点赞:15693 浏览:6951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证券市场的平稳、有序、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个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也能够有效地保护证券市场中各个投资者的利益.但现代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披露制度却存在诸多问题,怎样才能构建一个完整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文章欲从提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探析历史上和现在我国以及世界各国针对该项制度的研究现状,提出解决方案,以期对以后我国对该项制度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 键 词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研究现状;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071-03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学界亦称之为证券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其是指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要求证券当事人(包括证券的发行者、承销商、证券公司等)在证券的发行、上市以及交易过程中,以法定的方式向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以及公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公布有关信息,以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自律机构提交的与相关证券有关的信息的法律制度.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一般分为两个阶段:证券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制度――“首次信息公开”;证券上市交易阶段的信息披露――“持续信息公开”.首次信息公开阶段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由申请文件时的预先披露制度、募资设立时的招股说明制度、募资说明书制度等构成.而持续信息公开阶段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由上市报告书制度、定期报告书制度、临时报告书制度等构成.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是在指定的报刊等媒介上公布,按照法定的存储方式备案以便于查询,也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各国对之规定各不相同.

该项制度是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目的是使投资者以及社会公众正确的了解有关发行证券的重要信息,以使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同时维护证券市场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

基于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因而现今的证券市场需要该项制度来规范证券市场上各个主体的行为,但现代的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披露制度却存在诸多缺陷,因而,文章从提出该项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探析该项制度的研究现状,以期能对今后对该项制度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从多角度探析我国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现状

(一)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

有关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其主要分为四个层次,这个法律框架如下:

1.基本法律.这一层次主要是国家基本法律对该项制度的规定,其中,《证券法》是规定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法律,其次,其他规定该项制度的基本法律主要还包括:《公司法》、《民法通则》、《刑法》、《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这一部分为国务院颁布的各项行政法规对其的规定.这些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可转换债权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检测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

3.部门规章.这一层次主要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部门规章.其主要包括:《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4.行业自律规则.这一层次主要包括:《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

这四个部分共同构成了我国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体系.其中,法律规制的效力最高,《证券法》构成了基本法律中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法律,而行政法规是对基本法律的进一步明确规定,是对其内容的细化,部门规章以及行业制度则对该项制度的法律框架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充实完善.这四个部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框架体系.

(二)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责任体系

对于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的责任体系,其同其他法律制度的责任体系是大相径庭的,它们都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基于以上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体系的分析可知,我国的《证券法》、《公司法》、《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刑法》等基本法律都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过程中当事人因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其责任体系类型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纵观我国法律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责任体系,其中,行政责任规定的最为健全,刑事责任也有较多规定,而民事责任规定的相对较少,其从规定该项制度的核心基本法律部门《证券法》中则有明显体现.

我国《证券法》第十二章专章规定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中专门规定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保荐人出具虚检测保荐书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以下行为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披露虚检测信息;2.未按有关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报送虚检测报告一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怎么写作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检测资料,诱骗投资者写卖证券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探析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法律制度的论文范文文献 大学生适用: 专科论文、专科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20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提纲、论文小结 职称论文适用: 论文发表、职称评中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免费选题

其他相关规定还包括: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以及第二百二十一条到第二百二十三的规定,以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现今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上文综合所阅文章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现状的探析可得而知:现今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却存在诸多缺陷,以下便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归纳以提出:

(一)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规范体系缺乏可操作性

从上文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四级法律规范体系的分析可以看出,从法律到行政法规到部门规章再到行业自律规则,效力等级越来越低,但对该制度的规定却越来越细致,可操作性越来越强.其中,在法律层次上,其规定的过于笼统与原则,可操作性规范太少,而法律上这种笼统的规定使得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带来较大的困难.

除此之外,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下位法的规定都是针对实践中的某些具体问题而制定出来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检测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行政法规就是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因虚检测陈述而引发的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范相对于基本法律而言,其相对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其毕竟只是针对某一项具体行为的规定,其不能像基本法律一样将某一项法律制度完整的展现出来,下位法的内容严格受到上位法的内容的限制,同时,下位法的权限也严格受到上位法的权限的限制,因而,尽管下位法对一项具体制度的规定较为详尽,但实践中仍然是困难重重.

基于上文分析可知,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整规定仍需要由基本法律《证券法》来完成,而现今我国《证券法》对于该项制度规定的模糊不清,对该项制度的实际操作带来了诸多困难.

(二)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责任体系发展的不均衡一一民事责任规定的较为薄弱

从上文分析总结的现今我国《证券法》中对信息披露制度违法行为相关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明显可以看出,现今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责任由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共同构成,这一体系看似完整,但却在实际运用中却存在不均衡的现象,其以行政责任主,刑事责任其次,而民事责任几乎没有相关规定,由此导致在实践中,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执行起来较为困难.

同时,现今我国法律对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存在欠缺,其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层次太低.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当中,除最高效力的宪法以外,法律的效力最高,其效力等级凌驾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上.现今我国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散见于《证券法》的各章当中,不成体例,而且规定的甚为稀少,在翻阅了我国《证券法》之后,在其第十一章有关法律责任的47个法律条文(第188条――第235条)的规定当中,只有第210条和第232条提及了相关民事责任,并且还不是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直接规定,《证券法》第210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写卖证券、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第232条规定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除此之外的四十五个法律条文之中都规定的大多是行政责任一一主要体现在处以罚款、警告、撤销从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以及较少的刑事责任.

除了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民事责任规定的太少,力量太过薄弱,实际执行困难这些问题之外,关于其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一个问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太低,其主要体现在对其的规定主要在行政法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检测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与部门规章之中,这种情况不利于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均衡,民事责任规定的太为薄弱,不利于对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执行,同时也不利于保护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以及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三、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综合上文分析,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以期对该项制度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基本法律的规定

在我国,某项法律制度是否健全,主要取决于该项法律制度领域内的法律的规定完善程度.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主要还应依赖于我国《证券法》的完善,但正如上文所分析的,现今我国《证券法》对于该项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以及太过于原则,从而导致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操作性太低,其严重影响这套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又因为在我国现代的法律制度当中,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下位法的内容与权限严重受到上位法基本法律的限制,因而针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证券法》规定的过于笼统、原则,操作性太低,其严重影响下位法的实施效果的发挥.


因而建议,要使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这项法律制度得以充分发挥其效果,应当加快完善《证券法》的相关立法规定,将法律中的“空白条款”尽量以规范的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下来,以增强该项制度的法律效力,同时也能增强其的法律执行力;同时,还需要加强法律条文的实践操作效果,而不是规定的像空中楼阁,没有实际操作效果.只有这样,才能使得《证券法》为我国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构建起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增强该项制度的实施效果,从而真正发挥该项制度存在的实际价值一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能够加强证监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当事人的监管,从而真正保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二)重视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民事责任的规定

通过阅读的文献,建议在现今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应重视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民事责任的规定,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实践经验来看,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制度中,应当以民事责任制度为主要惩罚手段,而行政责任制度和刑事责任制度仅仅起到辅助民事责任制度的作用.之所以以民事责任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惩罚手段,是因为在证券市场交易这一商事活动过程中,所有投资者参加这一商事活动,都是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往往也一定会导致投资者的经济利益的损失.

2.在我国,所有私事活动的救济都应当以民事补偿为主,而不是以行政处罚和刑事惩戒为主,因而证券市场活动作为商事活动,也应当以民事补偿为主,以补足受害者的经济利益损失.因而,基于上述分析,现今我国证券法应重视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3.在我国现今证券市场的实践当中,证券市场经营者的违规操作行为往往会给其带来数以亿万计的巨额利润,出于成本与收入的考量,使得行为人甘愿冒风险而从事违法行为.有鉴于此,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重视完善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同时加强民事责任制度的惩罚力度,可以起到有效地防止证券违法行为、保护证券市场的顺利实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