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

点赞:15760 浏览:7000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限制死刑、防止死刑滥用的功能.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在实践中形同虚设,与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相违背,也不能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是发挥其制度理性的当务之急.

关 键 词 :死刑复核;诉讼化改造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适用的特别程序.长期期以来,人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存在较大分歧.有学者认为是行政审批程序,也有学者认为是审判程序.我们认为,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较之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确有其特殊性,但从本质上来讲仍为审判程序.既然是审判程序,就应当加强诉讼化改造,改变《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行政性内部审核制,实现控、辩、审三方对抗.


一、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死刑复核程序是审查复核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判决是否正确即是否执行死刑的程序.被告人无疑是该程序的主要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书面审理方式及法律规定的“提审被告人”贯彻不力, 使被告人不能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过程中去,使其参与权、辩护权大打折扣.因此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坚决贯彻“提审被告人”的规定,充分听取被告人的意见.针对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困难,如:死刑复核法院所在地与被告人羁押场所不一致,路途遥远,提审不便等,我们建议采取灵活的提审方式,如:委托被告人羁押地法官等代为听取被告人陈述或采取先进的科学技术――视频等方式.至于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则更为重要.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保证面临死刑者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第5项规定:“任何被怀疑或者控告犯了可适用死刑之罪的人都有权在诉讼的每一个阶段取得充分的法律帮助.”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而在我国现行规定中,律师可否参加诉讼活动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不能按照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有关律师参加诉讼的有关规定.这无疑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损害,也与《保证面临死刑者的权利的保障措施》、《宪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背道而驰.所以,法律规定的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应适用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也应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即法律必须规定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被告人无能力或不愿意聘请律师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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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力度

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首先,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是其公诉权的必然延伸;其次,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能够帮助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最后,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是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我们认为,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监督权,如前所述,死刑复核程序是特殊的审判程序,也应适用法律监督.因此,为保证案件公正审判,保障人权,更应该加大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但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参与所有死刑复核案件的审核并不切实际,这将大大增加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负担,增加诉讼成本.我们建议,检察机关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派员参加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死刑复核;而对于其他普通死刑复核案件,则不必须派员参加,只提出书面意见即可.同时,还应注意,随着死刑复核审理方式的改革,检察机关在不同审理方式下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在不开庭审理方式下,检察机关单纯处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在开庭审理方式下,检察机关则处于控诉方和法律监督者的双重地位.

三、实现被害人的参与权

在刑事诉讼中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被害人往往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他对于惩罚犯罪嫌疑人,获得财产补偿和精神补偿具有强烈要求.但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支持公诉时可能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不够.因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经被害人的申请,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被害人参与死刑复核的审理过程.但是鉴于被害人对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所持的是不杀不足以平其愤的态度,被害人直接面对被告人不利于慎用死刑,限制死刑的适用.所以可以采取变通规定:即由死刑复核法院要求被害人委托写作技巧人参加死刑复核的审理.同时还应注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可能发生改判或者判处被告人无罪的情形,被害人及其写作技巧人参与其中,了解案件改判的缘由,省去了人民法院对其进行解释的过程,也有利于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降低被害人申诉的几率,从而达到节省诉讼成本,维护法律严肃性的目的.

结论:

死刑复核程序既然是一种审判程序,就应该按照诉讼的基本要求,遵循诉讼的基本规律,以诉讼的形式加以构建.只有通过各种途径弥补现有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不足,充分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自身优势,才能为限制死刑适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