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平等就业述评

点赞:4435 浏览:1596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学术界对大学生平等就业的研究始于1998年,以2003年第一批扩招本科生毕业为界,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到目前为止,学术界的研究主要是围绕“大学生就业歧视”的问题展开的.文章就学术界这一问题的研究现状作一介绍,在此基础上指出问题,提出研究建议.

[关 键 词]大学生平等就业就业歧视研究

大学生平等就业问题是我国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自1998年开始,学术界就开始关注这一课题,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本文对这一课题的研究状况作简单介绍.

一、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的缘起和进程

学术界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是从关注女大学生就业难开始的,而这一问题的产生又与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演变联系在一起.1993年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要改革高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大部分学生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在这之后,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就有所展现,1998年开始,陆续有学者开始关注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中对于反对性别歧视、倡导男女平等等观点有所提及.

1998年以后,学术界对大学生平等就业的研究,以2003年第一批扩招本科生毕业为界,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8年到2003年.这一阶段为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的缓慢起步阶段.这几年时间,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的相关文章仅十几篇,内容主要围绕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分析原因,阐述见解,提出解决办法.代表性的文章有:王有志(1998)《浅析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影响及其对策》、郭凤莲(2002)《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途径》、戴明清、王克黎(2002)《大学生就业的性别差异及对策研究》、吴庆(2003)《2002年北京地区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报告》等.

第二阶段:2003年以后至今.1999年是高考扩招的第一个年头,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增幅达到42%,2003年的毕业生是扩招后的第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达到212万人,比2002年增加67万人,增幅达30%,而社会需求则是增长缓慢或与往年持平.2004年的全国第一起“乙肝歧视”案,2007年“大头女孩相貌歧视第一案”等事件暴露出就业领域存在的侵害劳动者尤其是高校毕业生平等就业权现象,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反对就业歧视的呼声中,2007年就业促进法出台,其中公平就业被作为第三章出现在法律条文中.为了加大保障公平就业力度,就业促进法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平等就业创造了较好的法律环境.就业促进法的出台促使学术界进一步思考大学生平等就业问题,并且对开展深入研究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因而,这一阶段学术界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明显发生了很多变化.首先,从数量上看,从2003年之后特别是2007年之后,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的文章明显增多;其次,学术界开辟了一些新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视角,比如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研究,残障大学生平等就业问题研究以及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展开的研究等.代表性的文章有胡拥军(2008)《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初探》、谢丽(2008)《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法律研究》、李熊(2009)《大学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保障问题刍议》、马承波(2010)《残障大学生就业问题探析》、潘新光2010《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社会学思考》等.


二、学术界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的基本内容

目前,学术界对大学生平等就业的研究是以“大学生就业歧视”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对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也展开了研究.

1.什么是大学生就业歧视

这一内容是大学生平等就业的基石,是认识平等就业等相关问题的基础,因而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的相关文章或多或少都要涉及这部分内容.如朱红艳认为“大学生就业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雇主方对于获得大学文凭就业者的初次或初期就业,采取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林顺虎等认为“大学生就业歧视应该包括在求职过程中和获得职业后所受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也有的文章只是在就业歧视这一背景下讨论问题,并未界定何为就业歧视.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在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中的界定,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效果会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二)有关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以及其他适当机构协商后可能确定的其他此类区别、排斥或优惠,其效果会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所以,就业歧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公约强制性禁止7个方面的歧视,即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以及社会出身歧视.二,歧视行为的具体表现不仅限于排斥,还包括区别、优惠,其结果会造成或者影响到“取消”或者“损害”就业或者职业“机会均等”或者“待遇平等”,都属于歧视的范畴.三,各会员国经过三方协商机制可以扩大其他强制禁止的歧视.据此界定,大多数学者都认同当前我国大学生求职过程中所遭遇的障碍属于就业歧视范畴,但也有个别学者认为“大学毕业生所遭遇的主要是就业排斥,而非就业歧视”(薛在兴,2007).

(1)大学生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

对于这部分内容,国内学者已然达成共识: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严重,形式多样,主要表现在性别、年龄、经验、学历、特殊疾病、户籍所在地歧视等等.同时,大学生就业市场是我国就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就业歧视既有一般就业市场中发生的就业歧视的共性,又有自身的特点.大学生和其他就业者一样经常遭遇户籍、地域等歧视,但相对更多的是性别、经验以及学历等歧视.性别歧视中,大多数学者还是将其视为对女大学生的歧视,暂时没有涉及对男大学生的歧视.经验歧视主要指的是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中出现的,招聘单位的招聘举措涉及经验歧视条款,例如“有工作经验者优先”,“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等.学历歧视是基于学历要求对求职大学生群体内部的区别、排斥或特惠对待而形成的就业歧视.针对大学生的学历歧视,既有学历层次方面的,又有学历取得形式方面的,还有对第一学历歧视的现象.学历层次方面,比如“本科以上”“研究生以上”等;学历取得形式方面,比如“全日制本科毕业”等;对第一学历歧视的现象,比如有的单位要求应聘者第一学历为本科或重点院校的本科,有的单位要求本科必须为某专业、或者要求本科、硕士、博士所读专业必须为同一专业,有的单位明确要求只要211和985院校的大学毕业生,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王杏飞、包红光、石莹、杨文杰、郑筠、朱红艳等学者在文章中论述了上述表现形式.(2)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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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学生就业歧视的不同表现形式,有学者对其进行了归类.根据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歧视是否基于人力资本的差异,可以将歧视分为人力资本差异型和非人力资本差异型.根据就业歧视的来源,可以将歧视分为个人偏好歧视、统计性歧视和非竞争性歧视.惠太望、刘宁等学者在文中也提到了统计性歧视的概念.

2.大学生就业歧视形成原因分析

国内学者研究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原因多从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角度进行分析.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人性和道德因素、历史文化因素与经济因素等方面.首先,歧视产生的人性和道德因素.歧视产生于偏见.如果某种偏好仅仅是个人情绪和态度,那是个人自由.但如果这些个人偏好汇合成一种社会的主流意识,就会产生社会偏见.如果这种主流社会偏见上升成了法律、政策或政府、企业的行为,就构成社会歧视问题.歧视也可能产生于我们的愚昧.由于各种无知,才会导致把本来与工作无关的因素纳入到录用和工作中考量,而可能把一些有才能的人拒之门外,浪费企业和社会最宝贵的人力资源.歧视也可能产生于贪婪.企业如果以经济利益为唯一的追求,就会不公正地对待弱者.其次,歧视产生的历史文化原因.歧视产生于每个社会深远的历史文化之中.历史上有很深的阶级差别,而现代平等思想没有得到很好灌输的社会,一定会有较严重的歧视.在文化方面如身份的歧视习惯也是源远流长的.经过革命,政治上的不平等可以很快抹平,而历史遗留的歧视文化却长久难以填平.再次,歧视产生的经济原因.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二元结构产生的户籍歧视、劳动用工中临时用工待遇、公共怎么写作和公共产品中的歧视等,都带有计划经济的因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会抹平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歧视,同时也会产生新的歧视.诸如企业对经济利益、对效率的追求,都与市场经济有关.因为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经济,它以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竞争中强者优势明显,而弱者将处于劣势.所以企业自然会轻视弱者,产生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健康歧视等现象.对这一内容,吴新慧2004年曾专文论述过,葛晓梅、石莹还特别运用了模型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因素进行检验.其他学者,如羊淑青王杏飞柳世玉等都在文中提及这一问题.

3.应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策略

从实质上说,实现大学生平等就业就是要反对就业歧视,所以如何应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策略问题就是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的核心.对于这部分内容,学术界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争论不多,观点基本一致,认为应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策略主要包括增强大学生平等就业意识、完善立法并消除现行法律中的歧视以及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等方面.增强大学生平等就业意识方面:凌云志、束佳等认为应大力宣传教育,提高大学生平等就业意识,形成平等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立法方面:戴慈、潘新光、郑筠、周湖勇等同志认为应完善中国的反歧视立法,具体界定歧视,规定法院受理诉讼的程序、举证责任和救济补偿办法.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方面,覃伟丽提出组建大学生平等就业促进委员会,蔡炳锋等提出设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保障机构.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要厘清相关概念.任何研究都是从对基本概念的界定开始的,而且,研究我国大学生就业歧视,首先必须将大学生就业歧视与一般就业歧视进行区分,因此,对于相关概念应给予明确的含义.笔者发现,这十几年来,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有一个很明显的现象:相当多的文章没有对平等就业、就业歧视等概念加以界定,对于“大学生就业歧视”这一概念给予明确含义的文章更少,这将对后续研究的成效具有重大的影响.当然,这与我国现行有关就业歧视法律不完善有关.

2.要改进研究方法,拓展研究领域.目前学术界对大学生平等就业的研究局限于描述性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偶见调查法、数学分析法.笔者认为应改进研究方法,尝试运用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等,在与不同地域之间、与国外大学生就业歧视现状相比较的过程中认识我国大学生平等就业现状.就业歧视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问题,世界各国也都力图通过各种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些方法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已经逐渐完善.希望学术界将视野投向国际,发现其中的共性和特点,供中国借鉴.

3.要确认大学生就业领域的公平原则.到目前为止,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还没有涉及到大学生就业领域的公平原则问题的探讨.平等没有一个普遍原则,不同领域的问题适用不同原则.大学生作为社会成员之一,在谋求个人生存和发展、物质和精神的满足时应该具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均等的机会,也就是说社会不仅要给予大学生选择职业和工作流动的相对自由,还要通过以择优原则为基础的合理合法的公开竞争使大学生获得社会角色.学术界应确认这一公平原则,在此基础上探讨公平原则的实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