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的法律适用

点赞:27421 浏览:12902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十分混乱,严重影响了该类案件的正确处理.本文就医疗侵权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从理论上进行分析,统一法律适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关 键 词医疗纠纷医疗侵权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孙爽,沈阳师范大学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06-01

近年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在这类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由于法官适用不同的法律,类似的案件却常常出现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特别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等方面,判决结果差异甚大,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那么,到底应当选择那些规范作为定案的法律依据呢?

首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不管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还是非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只要属于医疗侵权诉讼,凡查明医疗机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无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都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立法法》规定上位法有规定的,就应当适用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才可适用低层级的规范.但前提必须是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即使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也不能适用.

笔者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处理医疗纠纷的特别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首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在《民法通则》之下.按照首先适用上位法的原则,医疗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依行政程序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其作用的范围应当仅限于作为行政调解或者行政裁决的依据,以及对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而不能让其作用的范围无限制地扩大,甚至凌驾于基本法律――《民法通则》之上.同时,作为依行政程序解决医疗争议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然应当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一致,而不能与之抵触.

特别法与普通法只产生于同一效力等级的法之间,或者同一部法律的原则规定和一般规范之间.《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民法通则》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二者制定的机关不同,效力等级必然不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关系,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二者根本不可能产生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能作为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特别规定而优先适用.

其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位法没有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其原则规定,做出了符合其立法本意的解释,就应当适用该解释.除非该司法解释已被有权机关宣布无效或被撤销,否则,该解释就与其所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约束力,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

医疗侵权的法律适用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医疗的论文范例 大学生适用: 自考毕业论文、学位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18 写作解决问题: 本科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设计 职称论文适用: 职称评定、中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本科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免费选题

按照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对患者造成了重大人身损害,包括造成患者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造成如此严重的损害程度,患者往往已致伤残.患者可通过伤残程度鉴定,获得残疾赔偿金;审判机关在判决医疗机构支付患者精神抚慰金时,应当比非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要高,以体现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在赔偿标准上的不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许多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抵触,比如,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予赔偿,以及在赔偿的原则、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标准、计算方式等方面都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抵触.这些规定,应当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最后,参照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规定,且这些规定与民法通则的原则不相违背的,可以参照适用.比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职业操守的规定,关于医疗行为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规定,关于病历书写、保管、复印、封存的规定,关于尊重患者知情权,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等,可以成为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尽了法定注意义务,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依据.

所“参照”适用的法律,其具体规范是否适宜解决该案?其精神与其上位法的法律原则是否相一致?其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对这些问题都要加以分析.如果所参照适用的法律违背其上位法的原则,与上位法相抵触,那么,即使其对所应解决的争议有具体的规定,也应当坚决排斥适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关于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规定,不仅与《民法通则》相抵触,也与权利应当获得救济的宪法精神相违背.这些规定,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让法官无所适从,直接影响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正确处理,必须对其尽快进行修改.各部法律之间应当相互一致、相互协调,这是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许多规范,是用来调整医患关系、解决医患纠纷的,这些规范必须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一致.对其与民法通则相抵触的部分,必须尽快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