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中两例贸易纠纷风险的比较

点赞:3791 浏览:891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在赊销或者远期托收结算贸易货款时,远期应收帐款既给企业带来了资金周转压力,又可能导致呆账、坏账风险.为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保理业务来实现贸易融资、转嫁坏账风险.保理业务在我国获得了广泛传播和迅猛发展,据FCI统计,2006年我国保理额为143亿欧元,同比增长了145%,增速惊人,潜力巨大.

然而,尽管卖方获得了保理商的写方信用担保,并不意味着他一定能安全收汇.他仍然面临着诸多贸易风险的制约,特别是贸易纠纷风险.下文将通过两个案例的比较分析,说明不同情况下贸易纠纷风险的产生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贸易纠纷致使保理商向卖方追索贸易融资款项

案例1:1994年1月3日,云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北京中国银行申请叙作保理业务.1月7日,美国国民银行致电北京中行,同意为进口商美国哥伦比亚公司提供10万美元的循环额度.2月25日,云纺公司与北京中行签订“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其中规定:“1、当出口商发运货物后至进口商付款到期之前,出口商可向出口保理商申请融通资金,出口保理商视出口商的资金状况和出口销售款额,提供信用额度内金额的50%―80%的融资等;2、在出口商信守合同,确保货物质量,严格执行本协议的情况下,出口保理商无权追索出口商得到的信用额度内的融资,若进口商提出质量争议或因出口商责任引起的拒付及拖延付款,出口保理商将有权追索融资款项.”

2月12日、4月5日,云纺公司分别将号为INV94YCR001―2、94YCR005的货物发运,并分别将上述两单货物的及出口单据提交北京中行,北京中行分别于3月26日、4月18日按金额的80%合计提供了81177.6美元的融资.

8月5日,美国国民银行将争议通知传真至北京中行,内容为:“我们已与上述进口商(美国哥伦比亚公司)联系,他们通知我方将拒付赊销(O/A)项下货款,进口商称其已对1994年初购写的托收(D/A)项下109把酒吧巾由进行过付款,酒吧巾由含棉量应为45%,但实际到货的含棉量却高达84%,该货物已被美国海关扣留,等待新的配额许可证.进口商指出,他已联系云纺公司,但该公司在此事上不提供任何帮助.请通知你方出口商这些之货款已被视为存在争议,同时,请其正视现存问题的事实.”

8月18日,北京中行通知云南中行从云纺公司在该行帐户上扣划83337.9美元给北京中行.96年3月,云纺公司起诉了北京中行、云南中行,请求判令由二被告赔偿因违反合同扣款造成的损失折合人民币717847.67元及利息,并支付余下货款.

96年10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昆法经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判令由北京中行返还云纺公司83337.9美元及利息,并支付云纺公司余下的20%货款20294.4美元.宣判后,北京中行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北京中行的上诉成立,一审判决不当,应予撤销;同时驳回原告云纺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如下:本案例中,由于卖方云纺公司发运的另外两批货物(号分别为94YCR001、94YCR006)的含棉量超出合同规定,导致货物被美国海关扣留,进口商支付货款后未能收到货,从而以此为由拒付保理项下94YCR001-2、94YCR005两单货款,事实清楚确凿,责任归属明确.因此,这是一个典型的因销售货物质量不合格、导致进口商反索而引发的贸易纠纷.

《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14条第1款规定:“如果债务人提出抗辩、反索或抵消(争议)并且如果出口保理商于发生争端的应收帐款所涉及得到七日后270天内收到该争议通知,进口保理商不应被要求对由于这种争议而被债务人拒付的金额进行付款.”第3款也规定:“一俟接到这样的争议通知书,该应收帐款即被视为未经核准而无论以前的任何核准.等.进口保理商应有权索回由于争议而被债务人拒付的金额.”因此,发生贸易纠纷后,在云纺公司应收帐款转让有缺陷的情况下,北京中行自然有权向其追索融资款项.

二、虚检测贸易纠纷导致卖方应收帐款回收困难

案例2:1996年9月,我国出口商中贸公司签订20万美元信用额度的国际保理协议,向A国甲公司出口一批货物.97年2月货物出运后,保理商预付了16万美元的融资额.

3月15日,应收帐款到期,甲公司未能按期付款,也未提出任何贸易纠纷.中贸公司多次去电催促付款,甲公司均声称资金紧张,无法如期付款,要求展延付款日期.

5月11日,进口保理商通知:甲公司已经正式向其提出贸易纠纷,理由是他过去从中贸公司购进的另一批同规格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而他据此怀疑此批货物也同样存在质量问题.出口保理商遂立即对其预付的16万美元的融资款进行追索,遭到中贸公司拒绝.

经调查,发现如下事实:因国外最终收货人拖欠银行大量款项,该批出口货物在货到目的港后即被控制在银行手中,甲公司实际上根本无法要回货物,更不可能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亦无法确定货物有质量问题.


6月15日,进口保理商的赔付日期已到,但他仍拒绝承担责任.在多方压力下,进口保理商10月份起诉了甲公司.11月28日,在法院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上,仅凭被告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辩护词,进口保理商就轻易认定此案涉及贸易纠纷而立即撤诉.

98年6月,中贸公司就合同纠纷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结果为中贸公司胜诉.但甲公司并未对仲裁结果予以执行.中贸公司遂依据仲裁结果要求进口保理商赔付.在出口保理商的艰苦交涉下,进口保理商于99年11月对部分保理金额进行了赔付.

案例分析如下:甲公司虚构贸易纠纷,进口保理商则希望通过“贸易纠纷”而置身事外,免除付款责任,结果造成了我国出口商中贸公司的应收帐款利益受损.这是一个典型的因写方信用恶劣而引发贸易纠纷,并进而引致保理商信用风险的实例.在这里,如何认定贸易纠纷是解决争议的关键所在.

三、两案例贸易纠纷风险的比较分析

上述案例说明,即使在卖方完全履约的情况下,写方仍然可以主动寻找各种借口、挑起贸易争端、制造贸易纠纷,达到少付款、晚付款或者不付款的目的.写方之所以能够这样做,根源于保理业务的相关国际惯例比如《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并没有对贸易纠纷的认出明确规定,从而使写方有可能滥用“贸易纠纷”.这种保护卖方利益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具体体现为:第一,没有明确界定写方提起贸易纠纷的方式和举证责任,使得写方可以仅凭怀疑、推测或者其他借口就提起检测贸易纠纷、拒绝付款;第二,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审核和裁定贸易纠纷是否确实存在.上述缺陷使得写方可以虚构贸易纠纷,造成保理商暂时免责,侵犯卖方利益.

写方虚构贸易纠纷、贸易纠纷风险发生后,可能直接造成保理商信用风险.因为贸易纠纷一旦发生,写方拒绝对其债务进行付款,出口商则必须委托进口保理商在写方所在地起诉写方.此时,进口保理商拥有双重身份:他既是出口商应收帐款的委托人,又是写方信用风险的担保人.这就意味着,如果进口保理商事先已经知悉进口商财务困难、缺乏偿付能力,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则他会消极起诉进口商,希望自己和出口商败诉,因为胜诉意味着他自己必须自行承担货款赔付责任.因此,此时所有保理商明哲保身的做法就是认定贸易纠纷的存在而置身事外,从而违背了他原先做出的“写方信用担保”承诺.

总结以上两个案例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不管在那种情况下发生的何种贸易纠纷,贸易纠纷风险对保理业务下卖方利益的影响是极大的,应该引起卖方的高度重视.

保理业务中两例贸易纠纷风险的比较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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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上述两个案例,可以发现:不管贸易纠纷产生的原因如何,只要发生了贸易纠纷,总是会给卖方利益带来或轻或重的不利影响.在案例1中,由于卖方向写方销售的另外两批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从而同样构成了卖方的履约瑕疵,导致写方反索、提起贸易纠纷争议,保理商追索已付的贸易融资款项,卖方今后的应收帐款回收显然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在案例2中,尽管我方完全严格履约,但写方甲公司在无力付款的情况下,恶意虚构贸易纠纷,逃避付款责任,而进口保理商也不讲信用而企图置身事外,以免除付款责任,最终造成了我中贸公司的应收帐款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因此,在保理业务中,卖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规避贸易纠纷风险是十分重要的.为此,卖方应与资信状况良好、信用度高的写方进行交易;卖方必须严格履约,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卖方必须保证他所出售给保理商的所有应收帐款都是正当的、合法有效的债务求偿权,债务人将不会对此提出任何争议、抗辩或反索.一旦发生贸易纠纷后,卖方则应积极设法在合理期限内从速妥善解决,将风险和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