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问题

点赞:8721 浏览:3417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提要] 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对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目前我国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缺陷.当前,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在或有事项相关信息的处理、披露上是不明确、不完整的,甚至采取回避的态度,这种状况极大地损害了证券市场的信息透明和公平竞争,进而影响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文首先对我国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进而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 键 词 :上市公司;或有事项;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关于我国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的问题研究

收录日期:2013年5月20日

一、我国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或有事项披露信息质量不高.首先,对诉讼、仲裁的披露不够完整.50家上市公司中有6家公司涉及到诉讼,占12%,大多数公司只披露了未决诉讼的原因,对于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则未作披露,致使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情况不能做出准确判断.还有对担保事项的披露也不够规范,有25家公司存在担保事项,占总数的50%,其中有20家对其作为或有事项披露,剩余5家则没有作为或有事项披露.可见有一部分企业对担保事项蓄意隐瞒,导致对外担保的或有事项信息披露严重滞后.总之,上市公司对担保、诉讼、仲裁的前因后果和或有事项信息披露不够且滞后,甚至有一部分企业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借口,对不利于公司的信息进行蓄意隐瞒.其次,在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或有事项中,普遍没有确认“预计负债”.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要求,如果很有可能发生支付义务,且支付金额可以计量的话,应在“预计负债”科目下确认并披露,然而在上市公司的或有事项披露中一些项目已经满足确认条件,却很少有公司在财务报表上确认预计负债.

(二)或有事项披露位置不规范.或有事项披露的位置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的信息不集中披露在或有事项下,而是分散在年报的几个部分里,有些公司的或有事项没有直接在报表附注中反映,而是通过其他附注间接反映,如附注中的关联方交易、担保事项、重要事项或者是指定一个的地方,这就是或有事项在披露形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照规定,上市公司一般需要在表外或有事项下披露公司存在的所有或有事项,来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研究发现,虽然上市公司的年报中看到或有事项信息披露了该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存在或有事项信息,但或有事项下却没有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或者不按照或有事项的要求进行披露,这显然让报表使用者得不到有用的信息.这样分散的反映,可以使得公司减轻集中在附注中的或有事项披露的影响,从而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

(三)审计师审计力度不够.很多上市公司都把审计仅仅当作为了满足最低的法律方面的要求才做的,他们寻找的是能够给出肯定答案且价钱最低的会计师事务所,他们甚至还寻找能够容忍乃至能够帮助他们犯错误的事务所.而会计师事务所出于竞争的需要,把审计程序减少到了法定的最低限度,这样他们才能成为低价的竞标者.同时,他们也尽力寻找机会为客户提供非审计的怎么写作,以获取越来越高的怎么写作收入.这必然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失去了应有的独立性,至少是形式上的独立性.他们站在了上市公司的角度而不是投资者的角度来进行审计业务,而这样的结果必然会导致审计师不能提供完整公允、独立的审计意见.

根据50家上市公司的年报,在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30家公司中,有12家公司与或有事项有关,占了40%.但是,大部分的审计意见集中在解释段说明.有部分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和抵押资产的价值占公司净资产的一半以上,但是,审计师没有在审计报告中提示审计意见,而是出具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并没有向投资者提供公允、独立的审计意见.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或有事项信息披露对策建议

(一)完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及相关法规

第一,完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规范信息披露内容.目前,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对或有事项信息披露做了较为可行的规定,但是上市公司对或有事项的信息基本依赖于自己的理解和职业判断,相关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细致明确的规定和原则,在准则基础上出具法律效率与准则相同的对准则的解释,对准则做出详细明确的解释,让准则的原则与规定更加细化和明确.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会计信息内容、披露的时间、披露的方式、披露到何种程度以及公司违规后的处罚应做出更详尽更明确的规定,使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让上市公司对或有事项的披露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至少能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更具有规范性和可比性.

第二,尽快完善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化,缺乏全面系统准确的规定,致使企业在会计处理中存在着大量的职业判断,在不违反准则的条款前提下会计师很容易决定其报表利润数.想要改变单靠利润额来决定企业命运的现状,可以将公司的营业利润、流量等多项指标进行考核企业的业绩.因此,对于《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应该进行修改和完善,尽快对具体规定进行细化,改变仅以其会计利润作为公司亏损或者盈利的标准,从根本上改变公司利用或有事项信息进行利润操纵的念头.

(二)规范或有事项披露位置.规范或有事项披露的位置,需要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的素质,遵守会计准则,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对或有事项进行披露,将其披露到相关指定的位置.

财务报告是通过会计人员做出来的,所以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是非常有必要的.保证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的执行质量,需要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素质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高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企业会计人员应该加强对准则的学习,尤其是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的区别部分,使之能够适应新的会计准则,从而提高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的水平.

为了进一步提高或有事项披露的信息质量,一方面应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对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判断和表达,应当基于客观立场、实事求是,从主观上努力杜绝作检测的可能;另一方面应加强财务人员对或有事项会计处理的相关培训,使他们能正确理解或有事项,除充分领会准则的精髓外,还需要掌握大量的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企业内外资料以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密的逻辑推断力,进而提高会计核算,遵循会计准则规范或有事项位置. (三)加强上市公司对或有事项信息披露的监督.在股票市场上,对于无足够股份与管理的众多投资者来说,公司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最直接的信息来源.持续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消除股票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充分,实现股票市场的透明和规范.对公司业绩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严惩.目前我们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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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损害赔偿的制度中需要对诉讼主体、诉讼方式、赔偿范围、损失计算、诉讼时效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对于或有事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可以做到有制度可循,可以依据相关制度处理此类行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能够对违规者进行惩罚,而且可以有效地剥夺投资者获取的非法收益,并且能够有效地动员广大投资者参与互相监督.建立民事赔偿制度,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证券责任方面的规定,明确违规责任的归属,形成一个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惩罚机制.

2、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执法,这些法规和制度尽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查重的现象.为此,要加强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针对查重违规成本低,对那些敢于铤而走险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使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工作进一步合法完善.

(四)加大审计师审计力度.上市公司应该制定完善考核方法和检查制度,对或有事项做定期检查,从而达到监督的作用,同时也通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加入,促使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在审计或有事项时发表独立的意见,确保上市公司对或有事项披露的充分性.

从审计师方面加大对或有事项的审计力度,为保证意见的公允性,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可以了解企业内部信息,作为内部专家并且能够获得企业的第一手资料,完全有可能对或有事项信息披露把关.注册会计师尤其要详细审计预计负债的确认范围,不要“吝啬”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对企业预计负债的确认如果发现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为了达到避税目的,有意对或有负债、或有损失进行高估,降低企业利润;或人为降低甚至无视或有损失的存在,以提高企业的利润,人为粉饰会计报表等行为而且金额较大者,应根据严重程度发表无保留、保留或否定审计意见.否则只会让企业更加肆无忌惮,无视会计准则的存在,继续欺骗投资者了.上市公司要谨防其通过或有事项标准调节利润,达到扭亏为盈的目的,确保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的投资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1]曹秉彦.浅谈上市公司或有事项的披露[J].知识经济,2010.5.

[2]郝春蕾.我国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青春岁月,2010.18.

[3]李黎.试议我国上市公司或有事项的披露[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8.20.

[4]刘晓婕,苏柯.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浅析[J].财会通讯,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