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与法治重构

点赞:17763 浏览:8160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传统型社会与现代型社会的分野,在分化、整合、再分化、再整合的循环往复中前进.法治建设与社会转型的错位造成社会“断裂和失衡”,导致价值混乱、法律冲突和社会不稳定.体制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和社会形态的变迁,需要我们在分析社会新形势、新特点前提下,寻求法治建设与转型社会的契合.

【关 键 词 】社会转型;法治变迁;权利本位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完善,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社会进入快速转型期.社会经历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政治变革、经济转型和社会变迁迫切要求法治建设作出回应,即通过分析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建设的悖离及其根源来重构新时期法治建设

一、法治建设与社会转型的悖离

中国的改革一直以政府推动市场、政策推动法律为主角,目标是寻求短预期性和效率公平的关系.虽然保证了改革在一条平缓、灵活、追求立竿见影、机会主义和以社会稳定为前提的道路上发展,但也阻碍了“依法治国”和普遍性的游戏规则的施行.新旧体制的转换和更替必然发生一种“传统”与“现代”两种体制并存和交织的二元社会结构,法治与人治的深层次矛盾变得更加明显.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是通过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实现的.充分发挥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形成一个在政府宏观调控与引导下的各省市区竞争发展,从而推动全国大发展的格局.两条路径反映了两种动因,一个是资源配置效率的内在要求,一个是经济实体的利益驱动.

首先,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深层次的是利益的调整.新的利益主体和新的利益结构期盼法律规则合理、可行,执法公正、权威.然而,法治建设的话语权又往往倾向于对既得利益的认同和保障,加之,法治变迁中,既有的法律制度与价值观念难免被怀疑、否定或被严重破坏,而新的法律制度和价值观念又尚未被普遍接受,对社会成员尚不具有引导、调节和约束的力量,从而出现私权遭侵、公权扩张、价值混乱、法律冲突、人治大于法治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使个人的利益得到尊重与张扬,允许和鼓励人们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追求最大化的合法利益,同时市民社会的本质天然的要求和权利保障,排斥政治国家的限制与约束.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但法治建设的特点决定了法律与市场的不同步性,法律制度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法治经济与市场经济的错位,导致法律内在价值对市场经济的保障效用降低.市场出现道德下滑、恶性竞争、急功近利等弊端.


再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并不等于结构的内在紧张已经消除,更不等于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已经大功告成.完善法律体系既指立法作业依然重要,也意味着法制改革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另外,法治制度化的重点转移到法律实施方面,首先是要求政府自身严格守法,并且防止政府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滥用裁量权.运用法律规则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日,便是深层次法制改革启动之时.大量的法律不断产生,再加上这些法律为适应经济、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还要适时地进行修改,架构与建构的互动亟待普法建设的同步,送法下乡、普法入户成为时下最受欢迎的建设措施.

最后,社会转型经历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深刻变动,而意识形态的转型较之于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乃是更为根本、更为艰难的部分.它支配和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人治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落后思想,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进而形成义务本位,无视自身权利的传统观念.

二、法律体系的建构与解构

西方社会走的是一条由弱势政府到有限政府的道路,实现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有效干预,实行社会防卫主义,限制私权,放弃私权神圣的观念,在经济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强调政府的作用.法律体系的建构是在一个自然发生学意义上的进路中实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经历了自由经济状态下的主体意志自治到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主体相对意志自由的过程.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从高度集权的大一统计划经济体制,生产资料公共占有成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重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开始建构,这就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的发展模式.

同时,从计划社会向市场社会转变,社会政策走向、社会规范与制度都以市场化为轴心转变.市场社会的特征日益表现为社会竞争机制逐步替代少数人决定机制,审批型政府逐步转变为怎么写作型政府.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本质上要求由政策之治迈向之治、法治之治,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利益本位成为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价值取向,并使法治成为社会转型期改革的战略抉择.

中国迄今为止的法治进程是沿着政府主导型的进路展开,自上而下地通过政府自我约束自己的权力,是一个直接导致权力资源再分配的进程,法律体系的建构与解构具体表现为多样化制度设计的并存和互动,以及规范结构的柔性化、随机化.这种建构模式在转型时期能迅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但也客观上造成法律变动过快,稳定性不强,法律体系呈现平面化、缺乏明显的效力等级,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紊乱.

三、法治重构的建议

1.法治建设与社会转型同步发展.在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不断发展、变迁,社会结构处于不断博弈、整合的过程.所以,法治建设必须发挥平衡协调作用,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角度衡量社会变迁,寻求转型期各方利益的平衡,综合考虑社会资源的现状,倡导正当的利益索求,使之成为社会发展的激励因素,对于非正当利益,应通过逐步完善的法治建设予以遏制,保障社会转型的和谐进行,把社会转型的阵痛降到最低.

2.法治现代化中重视本土化化、内源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初步形成,但社会转型的不断变化要求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高度推动国家法治现代化、民族化.不断提炼本土法律文化,立足于既有的法律文化和本土资源,重视社会自发的自治力量,形成市民社会自下而上和政治国家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互动局面.在市场经济和政治的互动上体现现代法律的精神,使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统合、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统合,提高法律的认可度和可执行性,形成公民、社会、政府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赖感.

社会转型与法治重构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市场经济的论文范文集 大学生适用: 函授毕业论文、电大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57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目录 职称论文适用: 杂志投稿、高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质选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