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体制基本问题的若干

点赞:28205 浏览:13074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内容摘 要 社会体制是围绕公共产品配置而进行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相对分离的背景下,社会体制的构建应该遵循社会自身的目标以及与之相应的运行逻辑.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语境中,我国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公平正义,如何保证公共产品配置的公平正义,业已构成当前我国社会体制建设的核心价值追求.但这样一个核心价值引导下的社会运行逻辑究竟是什么?也许可以从当前我国基本形成的社区治理结构中寻找答案,并进一步从社区体制中获得关于社会体制的印象.

关 键 词 社会体制 社区体制 公平正义 公共产品配置

作者 李友梅,上海大学中国社会转型与社会组织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200444)

何谓社会体制?中国当下的社会体制表现为何种形态?人们通常认为,政治体制与政权相关,经济体制与产权相关,但对社会体制与一个什么样的核心要素相关还缺乏清晰的认识.从近几十年来中国社会生活与制度相互关系的变迁过程看,1949年以后的30年中,国家通过单位制、人民公社制、阶级分类制、户籍制以及高度一元化的意识形态的建设和完善,获得了全部资源的支配权,形成了“国家―单位―个人”一元主体的社会管理格局和政治经济社会高度重合的“总体性社会”形态.1978年以后,以市场化为主导的经济体制改革在我国启动并不断深化,带动了社会领域的变动.30年的改革过程中,民间组织开始发育,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张扬,网络社会日趋活跃,社会管理主体逐步多样化,一个相对开放、自主的“多元社会”正在浮现.[1]这种“多元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配置究竟提出了怎样的要求?这些要求的满足会促成怎样的制度安排?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有可能会引出社会体制的一些特征,进而会要求我们把握好社会的价值取向.

社会价值取向的思想理路

从理论上看,社会、经济和政治具有各自不同的目标取向和运作逻辑,彼此之间形成一种相对平衡的张力关系,制约着其中任何一个维度走向极端,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相对稳定和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可以各得其所.由此看来,社会有其自身的目标取向和运作逻辑,而公共产品配置的制度安排首先要遵循社会自身的目标和内在逻辑.但是,相对于政治的权力运作机制和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的刚性存在,社会生活的主体和运作机制总是弥散的、模糊的,社会生活的目标往往也是不清晰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会受到市场和政府的牵引,在极端的情况下,社会甚至会完全被经济或者政治的目标和逻辑所吞没、支配.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社会思想家们一直在思考社会独特的价值取向和运行逻辑,试图建立一种超越于经济和政治的社会想象,无论是莫尔的乌托邦,还是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莫不在做类似的工作.社会学家涂尔干在评判自由主义经济学时指出:“经济功能本身并非目的,而仅仅是实现某一目的的一种手段;它们只是社会生活的诸多器官之一,当心灵和意志结合起来为着共同的目标而工作时,社会生活首先就是各种职责和谐相处的共同体.”[2]“社会也有引以为荣的地方,这并不是因为它们最伟大,最富庶,而是因为它们最公平,组织得最好,具有最合理的道德结构.”[3]在这里,涂尔干从理念上确定了“社会”自身独特的价值追求,那就是公平正义;确立了社会学的历史使命,就是寻找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

在涂尔干之后,达伦多夫从公民权利角度重新界定了“社会”的目标取向.他把公民权利分为三个类型:基本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前者包括“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可靠的适用法律裁定程序”;中者“不仅包括选举权,而且也包括结社自由,舆论自由和穆勒在他的《论自由》里深刻描述过的一整套名目繁多的权利;后者就是马歇尔所说的“一种对实际收入的普遍权利,这种实际收入将不按有关人员的市场价值来衡量”,譬如最低收入保障权利、劳动权利等等.这里的“社会权利”指涉的就是笔者所讨论的“社会”.这三种权利是一种相互制约和保障的关系,特别是后面的权利类型对前面的权利类型的递推性保护关系,没有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基本的政治权利就很难保障;没有社会权利,政治权利也很难保障.在西方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前两种权利已经基本成型,但社会权利的保障往往是最为艰难的.在达伦多夫看来,社会权利的实现,需要通过阶级冲突来实现,但恰恰是阶级冲突的发生对社会权利的积极作用,又反过来产生了缓解阶级冲突的客观效果.[4]和达伦多夫同时代的波兰尼在《大转型》中提出“保卫社会”的概念,“是社会保护的原则,旨在保护人类和自然以及生产组织,依赖的是那些最直接受到来自市场的有害行为影响的人――主要、但并不仅限于工人阶级和地主阶级――的各不相同的支持,使用保护性立法、限制性协会和其它干预的手段作为它的方法.”[5]

从以上对“社会”的发现史的简单梳理中,我们不难发现,虽然相对于经济和政治,社会的边界、运行逻辑是模糊和弥散的,但从人的总体性追求以及政治和经济在实现这个追求的有限性的角度看,必须发展出一个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取向和实现路径的“社会”来,通过与政治和经济的目标和发展逻辑的相互作用,协调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偏颇,大体实现人类各种目标诉求的平衡.基于此,在思想史上,社会的目标被界定为“公平正义”,社会的理想运行逻辑可以被认为就是哈贝马斯所构建的生活世界的运行逻辑,一种没有权力、金钱作为相似度检测的,遵循正当性、忠诚性和真实性标准的交往理性,即协商逻辑.虽然现实社会的运行逻辑不可能达到哈贝马斯所设计的蓝图,权力和金钱,即政治的和经济的逻辑必然会涉入到社会的运行逻辑中去,但只要把人的基本公民权利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标准,人们在此基础上开展交往和协商,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目标还是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社会体制及其在中国的演变

社会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从达伦多夫和波兰尼的论述中不难看出,“社会”可以具体化为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机会、条件和权利的领域,或者更直白地说,就是公共产品配置领域.由此而论,社会体制就是围绕公共产品配置而进行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这一点从当前国内学界关于“社会体制”的两种基本观点中也可以得到证实.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体制主要涉及社会事务管理的相关体制及公共政策,是介于经济与政治之间,又同经济与政治紧密相关,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相关体制.[6]其包括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整个社会领域,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民生问题密切相关.在这种观点中,社会体制包括公共怎么写作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7]另一种观点将社会体制理解为区别于国家(政府) 、市场的第三部门(也称第三域) 的概念,包含政府社会职能、社会政策、社会治理、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怎么写作、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等基本要素.[8]这种观点依据的是“国家―社会”关系的理论范式,将社会体制列入与国家、市场相对应的“第三领域”.

上述关于社会体制的两种操作性和描述性界定,强调了围绕社会中公共产品配置的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但对社会体制本身的基本内涵、存在意义及其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力再生产等复杂问题的深入思考,似乎还未提上议事日程,特别是漏掉了一些关键的环节,比如公共产品配置的制度安排所基于的目标取向和逻辑起点.因此,笔者的出发点就是希望弥补国内当下社会体制研究中的上述不足.从理想的状态看,社会体制就是实现社会的理想目标的一种制度方式,其结构和运行逻辑就是与社会的理想目标相适应的运行逻辑.进而言之,理想的社会体制应该是围绕公共产品的公平正义分配而构建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交往和协商制度,通过这样一种协商制度的推进,公共产品能够得到较为公平的分配,不同的社会主体在协商中能够得到基本的利益满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刚性的政治和经济面前,社会的独立性及其目标诉求并不是自然而然实现的,在很大程度上而是取决于人们对经济、政治和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认识和评价.当人们把社会当作经济效率和政治权力最大化的手段时,社会的独立性、社会体制的独立性就必然付诸阙如了;当人们认识到社会、经济和政治之间的高度依存性时,就会自觉地凸显社会的独特性,努力构建适当的社会体制.我们把这个观点放置到中国1949年以来社会变革的背景中来考察,可能看得更为清楚.

从1949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基本上处在一个泛政治化的时期.在这个时期,特定的政治目标和运行逻辑支配着经济资源的分配方式和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虽然我们说这个时期的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但通过更深层次的考察可以发现,经济的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在本质上受着阶级斗争标准的影响,计划的重要性在于它能迎合政治目标和政治逻辑的具体要求.“抓革命,促生产”、“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就是政治逻辑支配经济运行方式的最为明显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经济活动缺乏自己的目标和运行逻辑,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更是严重缺乏自主性,从社会福利的分配、集体性行动到婚姻家庭等私生活方式,所有的社会生活几乎都按照阶级分类的逻辑来操作.由此,我们可以感受到社会体制对政治逻辑的适应和附庸.


“以阶级斗争为纲”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运作,造成了整个国家经济建设的举步不前.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果断决定,并把改革开放提到首要的议事日程.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实施到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的最终确立,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终结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出,以GDP增长为目标和以市场为手段的资源分配逻辑快速向社会生活领域扩散,传统的组织社会生活的方式迅速瓦解,“社会市场化”成为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体制重建的一个主要取向.以市场化的经济资源分配方式来组织社会生活的一个严重结果是,公共产品的配置不均,这进一步加重了中国社会的贫富分化,使得社会矛盾日益积累和突出,从而对政治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构成越来越明显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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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探索社会生活自身的目标诉求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运行逻辑,构建政治、经济和社会之间的相互照应关系,是我国推进新一轮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在2004年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2005年以来进一步将“和谐社会”作为执政基础建设的战略任务,强调“和谐”理念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9]这些社会建设目标的确立意味着我们国家开始自觉地超越政治逻辑和经济逻辑,越来越尊重现代化背景下政治、经济和社会相对分离的要求,把公平正义作为社会建设的目标诉求,把社会主体对公共产品配置的参与和协商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运行逻辑,并努力以此为参照来重组社会生活,建设新的社会体制.

从社区体制看社会体制

在前面的阐述中,笔者只是提出了社会生活自身的目标诉求即公平正义,并抽象地指出与之相应的社会和社会体制的运行逻辑,是建立在对公民权利的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往和协商,但还没有对这种逻辑的具体机制及其外部环境的约束问题作更深入的探讨.事实上,这是一个非常艰难的问题,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相当缺乏,直接清晰地回答它,至少目前还在我们的能力范围之外.有鉴于此,在下面的分析中,笔者尝试转换思维视角,从基层社区治理实践的层面,以管中窥豹的方式,通过阐释社区体制来洞察社会生活的运行逻辑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体制问题.

回归公平正义的社会诉求,这一行为要针对的核心问题是公共产品的合理分配.由此说来,社会体制作为组织社会生活而进行公共产品配置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其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协调好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制定相关制度安排时不能不考虑如何在公共产品配置中使公平正义得到有效体现,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协调好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提升社会整体的满足感.

我国城市基层社区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空间和公共产品配置的基础层面,也是社会体制运行的一个基本载体.从上世纪80年代末的“社区怎么写作”到90年代初的“社区建设”,社区逐步从“单位制”的补充体制转变为社会生活“共同体”建设的主要区位,从承接“单位制”溢出的部分社会福利发展为整个社会保障和公共怎么写作供给的基础层面,成为公共产品配置和社会治理的最为重要的平台.在私有产权日益明晰、公民意识开始苏醒、民间力量逐步发育的背景下,参与社区公共产品配置的主体不断多样化.过去,政治性力量的代表居民委员会是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单极,现在,经济性组织如物业公司、居民自治组织如业主委员会都开始发育,并积极参与到社区管理中,突破了过去单一的社区权力构成,使得社区公共产品配置的权力结构高度复杂化.由于不同权力主体在利益诉求和力量上的差别,它们在社区管理和公共产品配置中难免产生分歧.为减少这种分歧给自己带来的不利以及损伤社区的整体利益,这些主体们会借助各种资源和援引各种法律条文,逐渐建立起一种能够为主要的社会主体接受的动态的、横向的协商机制.这种协商模式的建立和实践,实际上把传统的社区管理制度转变为后现代意义上的社区治理制度,并完全改变了社区公共产品配置的方式,使得公共产品配置结构更加能够满足社区成员的基本诉求.这样,在社区层面上,保证公共产品配置的公平性和正义性的结构就得以成型.[10]对这一类合作模式和治理结构在制度上的确认和稳定化,即形成我们所说的社区体制.

社区体制与社会体制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关系:从国家、市场、社会相对独立的角度看,社会构成的动力主要存在于日常生活领域.社区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空间,它本身的运行和再建构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变动和再建构,社区体制的重新安排也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体制的建设或完善产生影响.由此,我们可以在社区体制的运动中隐隐约约看到一个抽象社会的具体化过程.虽然社区内部关系相对简单,社会是由更为复杂的关系所构成的一个动态的网络体系;但从总体上看,社区的运作逻辑可以被视为社会运作逻辑的一种局部构成,社区体制可以被视为社会体制的一种基础性存在状态.再换个角度看,在社区体制中,不同社区组织(比如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的目标取向、行动方式,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形态并不是完全孤立存在的,而是受到更大范畴的社会体制的影响.由此可见,社区体制与社会体制是不可分割的,社会体制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社区体制,社区体制的特征可以折射出社会体制的运行逻辑.

体制实践面临的多维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社会结构快速分化和利益多元化的时代,能否实现“公平正义”不是一个简单的和线性的问题,而是一个多重因果关系相互纠结和相互嵌入的复杂问题.

第一,公共产品的配置不仅是社会再分配系统的核心构成,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政治生活化所涉及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公平正义只是特定社会的诉求,却非市场的目标,甚至在许多具体的情境中还非所有社会成员同时追求的目标.而且,正如前文已经指出的,在公共产品配置实践中,其制度安排并非完全按照社会的诉求来操作,很多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市场逻辑的干预,或者政治权力的支配.即使近年来,国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努力按照“和谐社会”的理念来制定公共产品配置的相关制度,但是在这些制度的出台和实施中,总会遭到市场机制和权力机制的渗透,常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比如在一些集体消费领域,公共设施的建设更多地会适应市场的优势累积原则(即越富有的人可能获得越多的资源)和政治等级原则,进而形成公共产品在不同阶层间的非均衡配置的局面.因此,我们要深入探讨在社会、市场、政治的不同主体间建立有效的多边协商机制.这种协商机制的实质,就是建立一种基于认同之上的多元治理体制,对参与社会运行的政治、经济和其他主体间的关系进行调节.

第二,社区体制和社会体制在社会结构中相对处于表层,当它们通过各种制度实行公共产品的配置功能时,它们的背后还隐含着深层次的权力运作机制.比如,根据笔者的观察,在特定公共产品的配置过程中,社区治理的不同主体都试图影响其他组织主体的行动对策,并以自己的方式使其他组织主体的对策朝着有利于自身目标的方向变化.其实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主体都有着类似的企图,都想在公共产品配置规则的制定时占据相对优势地位.他们都可谓是具有理性决策的行动者,这些行动者之间建立起来的权力关系,恰恰有可能促成公共产品配置的相对公平.社区体制和社会体制同这种权力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当两者过多地相互背离时,社区体制和社会体制得以维持的成本就很高昂;当两者彼此相对契合时,社会的和谐就成为可能.从研究者的角度来看,这种契合的过程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共识建构的过程,即不同主体在协商与讨论过程中形成对制度安排相近的认知和判断的过程.共识的建构不仅涉及到观念上的引导,而且也涉及一些技术性的安排,比如:以有效的方式打造由不同主体共同参与其间的公共讨论平台、以巧妙的方法通过媒体表达不同意见并进行沟通的机制等.

第三,公平正义的实现路径必须是多样化的,也就是说,社会体制应该具有开放性.具体地说,公平正义不仅是一个主观认知的问题,也是一个客观的可选择性问题;不仅是一个静态的问题,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认知问题上,我们需要通过媒体、舆论构建一个基本的社会认同.从客观的角度看,社会体制应该提供让人们各得其所的路径选择机会,比如,当有的人在接受普通高等教育上不能得到满足时,他可以转向职业技术教育;当有的人不愿意接受特定工作岗位时,他有机会享受失业保险的担保.也就是说,社会体制应该在某个时间和空间中尽可能满足绝大多数人们的要求,即使当人们在这个时空结构中暂时得不到满足,难以达成公平正义时,理想的社会体制也应该可以给他创造条件,让他看到希望,能在后续的某个时空结构中享受公共产品的阳光.

对于中国学者来说,社会体制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说是一个老问题,是因为自从现代性出现,经济、政治和社会成为三个相对独立的领域以来,社会体制就作为一个需要研究的论题存在了;说是一个新问题,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在政策上并没有把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进行建设,社会一直被视为经济和政治的附庸,直到2005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社会才真正同经济、政治和文化并置,“社会体制”才引起政府和学界的关注.正因为它是一个新问题,关于社会体制重建的相关研究还很粗放,需要思考和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还很多.譬如,社会体制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之间应该构建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社会体制与社会管理体制的关系怎样?在一个网络虚拟社会日益活跃的背景下,社会体制的建设又将面临何种新挑战?等等.笔者在这里的分析只是学理上的初步思考,希望能启发更多理论的和实践的探索.

注释:

①本文系教育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理论研究(应急)课题(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社会利益关系的演变及其未来趋势)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