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死亡人恶意“再婚”问题

点赞:5793 浏览:1971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我国《刑法》第四章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各种形形色色的非类型化的重婚行为屡屡出现,对现有条文提出了挑战.被宣告死亡人恶意“再婚”的行为是否成立重婚罪,是其中较为棘手的类型.本文拟通过分析刑法条文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立法精神,为该类问题提出一定的解决思路.

关 键 词 :婚姻关系 宣告死亡 重婚

【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4-0025-02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律的规定总会存有一些漏洞,从而弱化法律实施效果,形形色色新的非类型化的犯罪正是对现行刑法提出的挑战.在婚姻家庭领域,包二奶、养小蜜等变相的重婚行为比比皆是,更有甚者利用宣告死亡制度来逃避婚姻责任,恶意再婚.那么这种行为是仅仅受到道德谴责,还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更甚应当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呢?

构成重婚罪的前提是前一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从理论上来看我国一夫一妻制保护的应该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能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的直接后果是前一婚姻关系当然消灭.而如果在前一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时认定重婚,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就可能使刑法陷入了打击合法婚姻而保护非法婚姻的境地.那么是否被宣告死亡人恶意再婚的行为因此而不成立重婚罪呢?

事实上对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恶意再婚行为的性质,学界多有争论,学者们从立法意图、实际效果、条文本身等角度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本文将以宣告死亡制度立法目的以及重婚罪犯罪构成为基本出发点,探讨公法、私法行为构成的差异性,从而得出被宣告死亡人恶意再婚行为的性质.

二、宣告死亡结果对于婚姻关系的影响:

所谓宣告死亡制度是指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结果为法定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对应,并且一般认为其效力与自然死亡相同.主要引起被宣告死亡人在民事领域相关事务的变更.这是因为一个人如果长期失踪,其财产、婚姻、继承等法律关系都处于不确定和不稳定的状态,这样势必影响个人、集体甚至国家利益.我国《民法通则》设计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配偶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宣告死亡之结果对于婚姻关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我国《民通意见》第 37 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依此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婚姻没问题可言.问题在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在其生存地又缔结了一个新的婚姻,该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是否说,因为前一婚姻关系已不存在,所以不存在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重合,因而不构成重婚?

笔者认为不尽其然.

宣告死亡是私法上特有的制度,对于刑法及其他公法关系不产生影响.这是宣告死亡制度适用的法律界限.

宣告死亡制度是为了善意地处置利害关系人的财产、人身关系等权益而在法律上拟制的一种制度,其仅在民法领域中具有意义,而不能将其作任意扩大的解释或者推定.而且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存在着仍然生存与已经自然死亡这两种可能性.因此,宣告死亡只能是属于私法范畴的制度,应将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私法领域,而不应及于刑法领域和行政法领域的公法法律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是推定死亡,而并非事实性结果.其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相关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关系,并不因为被宣告死亡而有所改变.

同时宣告死亡制度本身主要是为了尽快调谐、稳定因某失踪人长期失踪而处于不稳定状态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权益,其主要目的是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设立的.而如果被宣告死亡人恶意再婚的行为是利用了宣告死亡制度来实现其不法行为的结果,这构成了一种民事领域的法律规避,当然损害了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和被宣告死亡人配偶的人身、财产权益,是根本违背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意图和民法所追求的法益,以及最根本的公序良俗原则的.因而,单纯的就民法而言,可以以违反公序良俗等兜底性的原则为依据,来弥补宣告死亡制度的法律漏洞,维护相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重婚罪的犯罪构成

民法制度本身的漏洞不能成为行为人苛逃民事责任的工具,公序良俗等兜底性原则正是对于这些相关行为的预防.然而在刑事领域罪刑法定的帝王条款的约束下,任何人都不能凭借自己的良心和本能而臆断他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构成即是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这是刑事法和民事法的最根本的区别之一.

因而宣告死亡人恶意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从刑法的角度来说,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一)客体:我国法律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下形成的的婚姻关系.

在刑法上,重婚之实质,在于有配偶者隐瞒婚姻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再度结婚,或者有配偶者在他人的主动配合下再次形成婚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分别以独自犯罪或者对合而成共犯的形式,故意挑战“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唯其如此,“一夫一妻”制下形成的婚姻关系,才成为重婚罪侵犯的客体.同时,重婚行为也是对社会道德风尚的严重破坏,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的挑战和公然破坏.

在被宣告死亡人恶意再婚的情形下,由于宣告死亡的效力仅止于民事领域,而不扩及到刑事公法领域.因而不能因行为人被宣告死亡就当然认为前一婚姻关系归于消灭.而是应该依照被宣告死亡人现实存活状态,来判断前一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性.因而对于被宣告死亡人来说,在前婚婚姻关系现实存在的情况下,又缔结了另一婚姻关系,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下形成的的婚姻关系是毋庸置疑的.


(二)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重婚行为.

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以上两种行为都从根本上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三)主体:已经有配偶的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四)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

重婚罪的行为人其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条件,即具有在同一时期内保持或缔结两次婚姻、破坏“一夫一妻”制的直接故意意图,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其缔结婚姻或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过失行为不构成该罪.

在被宣告死亡人恶意再婚的场合下,一方面,其明知自己被宣告死亡后,而利用宣告死亡的法律漏洞来达成自己不法目的;另一方面,其再婚的情形下使用了伪造.这都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一夫一妻制下的婚姻关系,而故意实施上述行为.其主观故意性不能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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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在被宣告死亡人善意再婚的情形下,即被宣告死亡人因失忆或其他原因情形下,由于缺乏主观故意性,而不能构成重婚罪.

综上,被宣告死亡人恶意再婚的行为与重婚罪的犯罪构成相匹配,当然成立重婚罪.

四、结语

公法上行为的构成是与私法上行为的构成是不同的.在刑事领域中,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以事实为标准,以法律为准绳.”而宣告死亡的结果是民事领域的一种推定、拟制性死亡.其结果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当然依据.而是应当按照被宣告死亡人的事实状态判断其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因而在被宣告死亡人恶意再婚的场合下,由于宣告死亡制度的法律适用的范围限定,其效力并不能当然扩张到刑事领域,影响刑事法律关系.其前婚在刑事领域的婚姻法律效力,并不当然归于消灭.其婚姻关系状态,应当与行为人仍然存活的现实情况相一致.因而在被宣告死亡人宣告死亡后,其恶意缔结后婚的行为,并不因宣告死亡本身而受到影响,依然成立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