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点赞:5297 浏览:1637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法建立的时间过短,所以还有很多方面存在问题,不仅不利于改进和完善实用新型专利法,它的整体质量也不高,并且很多的专利法因为这些问题造成过多的重复性专利存在,这些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发展和进步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文章主要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找出其中的问题所在,并明确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方法.

关 键 词:专利法;重复授权;单独立法

引言:为了促进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专门为保护小发明而立法的实用型专利法应运产生.我国的实用型新专利法虽然立法的时间比较晚,但是,通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已经对社会的进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一、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利于法律的改进和完善.

为了确保我国现有的法律可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必须对法律不停的进行改进和完善,以此来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时性以及权威性.比如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法,它把发明条款和外观设计条款牵扯在一起,这样的后果则是不利于实用新型专利法的改进和完善工作,不但如此,也不利于发明条款和外观设计条款的改进和完善工作.


(二)实用新型专利的整体质量不高

由于国家对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法的审查工作不严格,所以很多的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法的发明产品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我国家规定标准要求,审查不严格,会让实用新型专利法被人利用,通过仿制的发明产品如果也通过实用新型专利法,那么实用新型专利法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三)实用新型专利中重复授权的情况非常严重

由于我国相关部门只是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法进行初步审核,对于审核的条件限制的非常低,所以就让很多不符合标准的专利产品轻易获得授权,这样就使得产品的创新性和适用性以及新颖性逐步降低.因此,为了保证实用新型专利法的权威性,相关部门的审核人员必须对申请的专利进行认真详细的审核,一旦发现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者已经存在类似的专利法,那么必须禁止该产品专利申请通过.根据数据统计进行分析,我们了解到大约有3%的专利属于重复专利申请.虽然对于所有专利来说,3%这个专利比例不算太高,但是它造成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巨大的.根据以往的调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复审的过程中,通常能够发现几乎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都是重复专利或者无效专利.

二、解决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的方法

实施实用新型保护单独立法

自从实用新型专利法立法到现在,已经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完全具有进行单独立法的资格.如果,我们对实用新型专利法进行单独立法,那么,就可以对实用新型专利法进行重新定位,防止实用新型专利法继续误导民众,让所有的公民可以明确的区分和认识到实用新型和发明以及外观设计三个条款之间的相同之处以及不同之处,就能让公民分别了解到各自的特点以及各自具备的作用,这样也可以让公民了解到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关键,以此达到充分发挥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目的,并且对相关部门的审核管理工作非常有帮助,可以提高审核人员的工作效率.因此,对实用新型进行单独立法,不仅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发展规律,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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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出发明与实用新型两者之间的转换规则

为了保护发明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必须针对发明人创造的产品进行保护,因此,我们要专门制定出一项规则,即实用新型到发明两者之间的相互转换规则.本人认为,德国对于实用新型和发明之间的转换规则设定的非常适用,它可以很多的保护发明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不但如此,德国的这项转换规则在我国却不是适用.第一,对让专利重复现象更加严重,使现有的专利体系的根基产生倾倒危机.第二,会让更多人开始滥用权利.第三,会让公民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更加模糊,无法分清两者的关系.因此,德国设定的实用新型和发明这两者之间的转换规则根本无法适用我国的情况.

扩大保护客体范围

我国实用新型现在对保护客体的范围仍然限制在有具体形状、构造的产品,将那些没有具体形状、构造的产品以及产品方法排除在实用新型保护制度范围之外是不符合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要求的,也不适应世界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在我国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发展中,也曾经对其保护客体的范围有所扩大.2001年废止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第二十七号公告,使不可移动的建筑物、宜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者其结合的医疗器具等多种原本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客体也都纳入到保护范围之内了.要根据本国实用新型发展现状、经济、法律、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情况来分析,而不能盲目地为了跟随趋势而扩大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笔者认为可以将没有具体立体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制造的产品、没有立体构造的单纯的线路图以及基本电子电路产品等纳入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