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营销体制的法律定位

点赞:3966 浏览:1138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营销体制对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近些年来,由此引出的问题却越来越多.营销员法律地位模糊是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究竟是写作技巧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本文从法律角度对目前营销员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阐明了法律地位不明确带来的后果,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提出了相对可行的解决办法.

Abstract:The marketing system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o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But in recent years,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problems he been arisen. The problem is caused by the insurance sales’ ambiguous legal status. An argument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surance sales and the insurance pany has broken out. Is it an agency relationship or a labor relationship This paper analyse the legal status of insurance sales from the law, and point out the consequences of uncertainty legal status, finally it gives a proper solu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xisting law.

关 键 词 :保险营销 写作技巧人 劳动关系 保险法

Key wods:Insurance SalesAgentsInsurance LawLabor Relations

保险营销制度自1992年由美国友邦首次引入中国,现今已有17年.在这17年中,它对保险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计,2008年末,全国保险业从业人员322.8万人,其中,保险营销员262.9万人,占保险从业人员总数的81.44%,保险营销业务规模也从2002年的1082亿元增至2008年的3380亿元,占总保费收入比重为35%.所以,无论是从营销人员的数量规模,还是从业务规模来看,保险营销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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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与此同时,营销体制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营销员在销售产品时,误导和欺骗客户的现象较为严重,使民众对于保险行业失去信心,阻碍了行业的发展.目前,很多保险营销员在找不到更合适的工作之前,将从事保险营销作为过渡性工作,而一旦有了更合适的岗位就立即离开保险营销行业.他们并没有把保险营销当作一项值得经营的事业.据资料显示,保险公司第一年的营销员脱落率在70%~80%之间.保险营销员也已经成为社会上最不受欢迎的职业之一.造成这一问题的症结在于,营销员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基本社会保障,导致人员流动性很大,并助长了营销员的短期行为.

一、 法律定位模糊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营销体制的法律定位模糊.保险营销员被保险公司称为个人保险写作技巧人,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看似保险公司员工而实非员工.他们一直没有符合法律的身份定位.

(一)尚存未签订写作技巧合同的营销员

由未签订写作技巧合同的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是造成营销员队伍法律定位模糊的原因之一.

在现行的保险营销体制中,保险公司普遍采取以增员奖励和血缘保护为激励手段的多层级组织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有时近似于.

《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个人保险写作技巧人、保险写作技巧机构的写作技巧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另外,《保险写作技巧人管理规定》的第50条规定:“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写作技巧业务者,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写作技巧合同书》”.也就是说,只有签订保险写作技巧合同的营销员才能作为保险写作技巧人.

因此,由于目前一些营销员在执业之初尚未取得资格证书,保险公司依法律规定不能与其签订保险写作技巧合同,也就无法成为《保险法》中规定的个人写作技巧人.双方不具备法律关系,这部分营销员的佣金不能直接从保险公司领取,而是间接地从上级保险写作技巧人处领取.他们的存在是营销团队多层级组织模式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种多层级形式的存在使得保险营销类似于.《禁止条例》中的第7条明确说明了哪些行为属于:“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而当前这些未取得资格证书营销员的销售业绩就作为给付其上一级营销员报酬的依据,与《条例》中界定的行为非常相似.

所以,综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条文来看,不论是从营销员主体地位还是从营销组织模式的角度来分析,现存的这种营销方式属于违法.一方面,未签订写作技巧合同的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写作技巧人管理规定》的第50条规定:“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写作技巧业务者,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写作技巧合同书》,持有所写作技巧保险公司所发的《展业证书》,方可从事保险写作技巧业务”.也就是说,未签订写作技巧合同就不能进行保险写作技巧业务,现实与其不符.另一方面,本身就是违法活动,是国家坚决取缔的,因此保监会应当加强对这种营销组织模式的监管.

(二)保险写作技巧人类似于“员工”

1.写作技巧人有独立性

从保险个人写作技巧人其名我们就可以推测他与保险公司形成写作技巧法律关系.保险写作技巧人作为专门从事保险写作技巧活动的独立职业写作技巧人,具有独立性.他的独立性应当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独立的经济利益,通过写作技巧活动收取佣金作为自己的经济来源,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独立的权利,不必严格按照被写作技巧人赋予的职权和行为方式从事职务活动,而是基本上可以自由形成其活动并决定其工作时间.

2.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个人保险写作技巧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关系的判断上,应从法律关系的本质而非合同的名称出发.由于目前保险公司与营销员签订的是写作技巧合同,保险公司普遍认为双方之间是写作技巧关系.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保险公司对营销员实行较严格的管理,使双方已经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规定,按照目前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模式,它们之间已不是单纯的写作技巧与被写作技巧关系,而应视为劳动关系.

第一,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的第6条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写作技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写作技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由于签订保险写作技巧合同的要件即为获得《资格证书》,因此,签订了保险写作技巧合同的营销员具备主体资格.另外,《保险法》第67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77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可见,保险公司的成立是由工商部门以及保监会审批的,具备主体资格.显然,双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因而具备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第一个条件.

第二,目前保险公司对营销人员实行了劳动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向营销人员发放考勤卡,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严格的考勤,迟到、早退、不到都将会导致佣金被扣,并且每天还要举行晨会、夕会.可见,营销员受保险公司(用人单位)的管理.他们从事的是保险公司安排的销售保险产品的劳动,同时,佣金收入就作为他们的报酬.因此,也具备了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

第三,营销员提供销售保险产品的劳动.保单销售是展业中的重要一环,为保险公司提供收入来源,是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具备了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第三个条件.

综合以上三个原因,虽然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通知》中有关劳动关系认定的要求,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这与现在保险公司认定的写作技巧关系不符,是造成营销员法律定位模糊的另一个原因.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136条规定:“保险公司又对保险写作技巧人负有培训和管理的责任,以确保个人保险写作技巧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虽然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对营销员的适当管理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但很容易造成法律定位不明确的问题.可见,这种“个人写作技巧制”本身就存在缺陷,应当尽量避免采用个人写作技巧的模式进行保险营销.

二、 法律定位模糊导致的后果

由于法律定位的不准确,保险营销人员既要受到保险公司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又享受不到员工应有的社会保险和公司福利,对他们来说有失公平.另外,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保险营销员收入水平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导致人员流动性很大,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营销队伍不稳定,也不利于保险行业的长久发展.

(一) 社会保障的缺失

在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以及那些将保险营销模式作为保险业务销售主要渠道的国家,通常实行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局限性,我国目前只对城镇合同制劳动者实行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目前对营销员的法律定位模糊,导致一般认定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为写作技巧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也无需负担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和各种福利待遇,使营销员处于享受基本社会保障的“真空状态”,也形成了“卖保险的人却没有保障”的尴尬局面.

通过前面的法律条款分析可知,如果维持现有的营销体制不变,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名为写作技巧关系,而实质上为劳动关系,应当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其中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即保险公司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从而解决营销员的社会保障缺失问题.

(二) 税负过重

把写作技巧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认定为写作技巧关系,还导致了营销员税负过重.

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怎么写作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其中怎么写作业就包括了写作技巧,从这里来说保险个人写作技巧人缴纳营业税有着合法的依据.第3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保险营销员需要缴纳营业税,而保险公司的员工则不必缴纳,当前法律关系认定的偏差使得营销员税负较重.

另外,从交易过程来看,也不难发现营销员税负过重的问题.营销员在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始终未参加实际交易.他们收取的保费直接转交给保险公司,充当“相似度检测”的职能,报酬仅仅是一种佣金,因此不应当缴纳营业税.

三、 明确其法律定位

明确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定位不仅有利于维护营销员自身的权益,而且对保险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明确其法律定位有以下几种可能的途径:

(一)成为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

保险公司把营销员认定为销售员工,并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最直接、简便的方法,就可以使营销员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的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如果双方转变为劳动关系,营销员就可以明确其法律身份,并且得到劳动者应有的社会保障与福利待遇.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将二百多万营销员大军纳入员工队伍会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沉重的负担,而且国外也没有类似的做法.

(二)成为保险相似度检测公司的销售员工

营销员与保险相似度检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使之成为相似度检测公司的员工.这样,营销员能依法得到社会保障,增强其归属感,也便于公司加强管理,有利于保险业的诚信经营.同时,由于保险写作技巧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员工能够写作技巧多家公司的保险产品,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下,能够给予投保人更广的选择范围,也有利于提高保险怎么写作质量.

我国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保险相似度检测机构的合作,逐步分流销售职能,走专业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从而提高保险经营的效益.国际上成熟的保险市场中,专业化的保险相似度检测机构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险公司主要承担产品开发、核保、核赔和业务管理等保险业务的经营,而将产品的销售、承保、售后怎么写作交由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写作技巧公司.所以,相似度检测公司市场地位的提高也将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把营销员纳入相似度检测公司也有助于推动保险行业的专业化经营.

(三)成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把营销员作为以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三方之间将形成稳定的法律关系.其中的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通过他们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明确保险营销员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员工的身份定位,从而使营销员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得到基本社会保障.

采用劳务派遣进行保险营销的方式存在两个优势:一是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用人成本支出,且用工灵活,可随时雇用高质量的营销员.二是保证了劳动者可以受《劳动法》保护,营销员的权益有了保障.

五、可行性分析

综合来看,如果只选择上述方法中的一种作为明确保险营销员法律定位的方式,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较低:

采用保险公司员工制虽然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保险营销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但保险公司出于经营成本考虑,必然大幅裁剪营销员,会加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采用相似度检测公司员工制从长远来看是可行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保险相似度检测市场发展较不健全,其占有的市场份额少,短时期内又难以吸收如此庞大的营销队伍,同样会影响保险业短期的经营和社会和谐.如果完全采用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制,同样也将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保险公司相当于间接支付了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消耗的经营成本与采取保险公司员工制差别不大.

所以,把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来完善保险营销体制,既符合当前保险市场的状态,又能有效改善营销员的法律地位.

一是由保险公司吸收部分优秀营销员作为公司员工.他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怎么写作,同时协调与公司外部营销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持营销秩序的稳定.

二是由相似度检测公司员工制作为营销方式的主体.一方面,保险写作技巧公司以及保险经纪公司有很好的专业基础,使营销人员的平台更高,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专业的风险管理怎么写作.另一方面,可以明确市场分工,促进保险业的专业化经营.

三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作为保险营销的补充.当保险公司改变销售战略时,或是在短期内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可以由劳务派遣的形式来灵活调整,从而实现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