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点赞:5057 浏览:1838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和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事件使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研究分析了医疗事故的取证和鉴定、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纠纷诉讼的赔偿问题这三个主要的法律处理问题.

关 键 词:医疗纠纷;医方;患方;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8-0473-01

近年来,医疗纠纷问题不断增多,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恶化,医疗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医疗纠纷问题的关键在于处理好医疗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因此,法律问题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点.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医疗纠纷问题无法顺利解决,这种情况不利于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和严肃性.

1医疗纠纷的概念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方和患方,客体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医疗纠纷的内容主要是围绕诊疗护理怎么写作的争执而展开,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但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医务人员正常上班与值班时间发生的医疗行为失误,业余外出无偿为群众进行诊疗护理活动的时间段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紧急情况下的业余无偿抢救危重病人而发生的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也不将被认定为医疗事故,例如火车、飞机或轮船上的突发紧急抢救事件等.但是医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到其他医院进行有偿的诊疗护理活动时,因工作失误造成病人的不良后果可认定为医疗事故.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实体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现实情况中,主要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故《民法通则》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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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纠纷中的主要法律问题研究

2.1医疗事故的取证和鉴定:首先,医疗活动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活动,是一种特殊的活动.在传统的医患关系中,患方大多处在被动地位,医方在技术上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地位.但同时在一般情况下,医方是未拥有拒绝对患方进行治疗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医方还是患方在医疗纠纷都存在着一种法律地位的不对等,而仅仅通过主观的过失标准来判断医疗纠纷中医方的过失行为有失偏颇.

其次,由于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患方无法对自己的权力受到侵害作出准确判断,无法对身体健康受到的伤害给出理性科学的描述.而患方虚检测的陈述或对重大病情的故意隐瞒,都将对举证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患方立场上需要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帮助其弥补医疗专业和技术知识的欠缺,明确自身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医疗机构作为当事人,若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进行评判不仅不妥且不具备说服力,以至于当今的医疗纠纷越来越激化,社会矛盾越积越多.因而,由第三者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举措相对来说比较理想.但同时需要考虑与注意的是,医学会的成员如何配置,是否会与易患双方存在关系;而若医学会的成员是医生出身,他又是否会带着个人明显喜好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从而倾向于保护自己同行的权益.

最后,从民事证据的角度来看,医疗事故鉴定作为民事证据之一,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申请进行鉴定,这就意味着医疗事故鉴定并不是唯一的民事证据.但在现实情况中,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都将医疗鉴定当作主要且关键的证据之王.但医疗行为及过程本身就具有不可复制的特性,医疗鉴定不过是根据事故结果和医疗文书的书写等进行判定,无法完全反映出医疗过程中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2.2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医疗纠纷的复杂性源于患者本身就带有疾病,在带病求医和治疗的过程中疾病本身也在不断变化发展,甚至恶化.所以,医疗事故的后果是医疗过失行为和受害人的自身疾病共同导致的,甚至有完全由患者原有疾病自然转变导致的,其中的因果界定以及因果关系很难判别,这就需要明确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自身疾病在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上的原因力大小、因果关系程度,从而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明确患者自身疾病对损害所起的作用,要考虑到以下因素:第一,患者原有疾病在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第二,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发展对现存损害后果的直接作用程度以及与医疗过失之间的关系;第三,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危险性与医疗主体实施医疗行为的必然联系和客观需求,患者因医疗行为的获利结果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等;第四,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基础条件在静止状态与其现存损害的关系.

2.3医疗纠纷诉讼的赔偿问题:医疗纠纷的复杂性导致案由不同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目前,在医疗纠纷中存在一个“二元化”的标准,其中“医疗事故”的侵权行为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低标准,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则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高标准,赔偿标准的“二元化”导致了赔偿金额的相差悬殊.“医疗事故”的侵权行为适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中,赔偿范围小,赔偿标准低,其赔偿范围仅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陪护费、误工费、和残疾生活补助费等11项.这样使得事实上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想方设法将鉴定结果变成医疗事故,以逃避应付的高额赔偿.在审判医疗纠纷的案件中,经常出现同类的案件但判决结果却差异很大的尴尬局面,这主要是因为现行的法律适用原则存在一定问题以及法官对法律适用上存在的分歧导致的.例如,某新闻机构报道两个相同疾病的患者在同一家医院做了相同的手术,手术过程中,手术医生因为操作不当的原因对两个患者的器官造成了损害.其中一名患者进行的是医疗事故鉴定,而另一名患者进行了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在随后的此后的民事赔偿诉讼中,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获得2万多元的赔偿金,而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患者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获得8余万元的赔偿款.


总而言之,我国目前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律处理还存在许多问题与漏洞,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探索十分有必要,从而制订出符合现实情况的法律法规以及处理制度.无论是医方还是患方都应当积极了解相关信息,适应目前的法律法规制度,依法合理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