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档案事业的法律保障

点赞:20566 浏览:9429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世纪颁布的第一部档案军事法规,是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是完善军队档案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和军队档案事业全面发展的法律保障.

一、《条例》适应我国档案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完善军队档案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国家的一部专门法,也是我国整个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档案是国防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信息资源,加强军队档案工作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档”,为军队各项工作服好务,是时代赋予军队档案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军队系统的档案工作除具有一般档案工作的特点外,还有许多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一是军队系统的档案,通常形成于国防活动之中;二是军队系统的档案,往往涉及国家的安全,或者说与国家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三是军队系统的档案工作必须高度集中统一,具有平时与战时相结合等特点;四是军队系统档案的开发利用,有特定的程序,在开放的起始时间上可以也可能延长.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这是一种指引性的规定,它并没有直接规定军队系统档案机构和职责,也没有规定军队档案工作的领导关系,军队系统档案工作的上述四个特征,决定了军队的档案机构及其职责应当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主管机关自行确定.

军队档案工作的开展,既要以国家档案法规为依据,也要结合军队自身工作的实际制定适合军队档案事业发展的档案工作法规.《条例》是对1986年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工作条例》的修改和完善,是《档案法》颁布后军委颁发的首部军队档案工作的基本法规,它认真总结了各个历史时期军队档案工作的实践经验,体现了新时期军队档案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准确规定了军队档案工作的内容和程序,适应了国家档案立法工作的需要,适应了新形势下军队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完善军队档案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条例》适应依法治军基本方略的需要,是军队档案事业全面发展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从《立法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军委在军事法规的立法权限与国务院在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对应,军委各总部在制定军事规章的权限与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在制定行政规章的权限对应,军队各军兵种、军区在制定军事规章的权限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行政规章的权限对应.军队档案工作涉及到军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要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服好务,为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和打赢信息化战争提供可靠保障.


《条例》以军事思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认真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项任务,着眼建设信息化军队的要求,以适应依法治军基本方略的需要.《条例》以《档案法》为依据,是军委颁布的军队档案工作最顶层的军事法规,是《档案法》在军队系统的配套法规,它的颁发是“十五”期间军队档案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对于推进我军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军队档案法规体系的完善有着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条例》对军队档案工作的原则、任务、职责、管理、利用、保障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它的颁发使军队档案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是军队档案事业全面发展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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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需要,是搞好平战结合档案管理的法律依据

当今时代,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迅速发展,世界新军事变革正在进入一个新的质变阶段,信息化战争正在取代机械化战争成为战争的基本形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是中国军队发展的一场深刻革命,涉及军队建设的各个领域,将对我国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就要抓住信息化这个本质和核心,在新的起点上谋划和推动我军现代化建设.要坚定不移地把信息化作为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方向,按照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目标,积极推进我军由机械化半机械化向信息化转型.

《条例》内容涵盖了我军档案事业和档案工作的方方面面,着眼于我军档案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应了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需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条例》第五章“建设与保障”,和已往军队档案方面法规相比,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有重大的突破,明确了各单位应当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单位全面建设和发展的规划、计划,把档案信息化建设作为档案事业发展的重点,要求在信息化建设中按照统一的技术体制,采取可靠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组织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在档案馆舍、档案工作人员、档案经费等方面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国家法律,《条例》第七章“奖励与处分”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分别做出给予奖励与处分的详尽规定,体现了军队档案工作管理的特色.《条例》同时规定了军队档案工作必须坚持平战结合和适应平战转换的要求,对战时档案工作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条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符合现阶段军队档案工作的实际,为搞好平战结合的档案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对搞好军队平时和战时的档案工作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提高档案工作的怎么写作保障能力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效果大有益.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军队档案部门通过对《条例》的学习,将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官兵的档案意识,进一步扩大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影响,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法制观念,促进本单位各项档案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贯彻落实.按照《立法法》和军委发布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规定的立法权限,军队各大单位可以根据《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档案工作方面的军事规章,各总部和军区级单位的科技档案、专门档案工作的专业主管机关,则可根据《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原则,制定并完善相应的科技档案、专门档案规章和技术标准,做到以法规范各级档案部门和档案人员的工作职能、岗位职责、素养要求和奖惩制度,以法规范档案的收集范围、管理方法、怎么写作手段、利用模式、交接程序、建设目标、保障内容等,使军队档案工作驶向法治的快车道,更加规范有序地奋力前行.

(作者单位:四川省绵阳市63938部队6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