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点赞:3974 浏览:1314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目前在我国实行的交强险由于其赔偿限额设置的不合理性,使得交通事故中该赔偿的得不到赔偿,很多受害者“望险兴叹”.这表明交强险已经进入了其病态期,若再不开处方进行治疗,交强险难于体现其当初的立法初衷.本文正是给交强险把脉,指出其病态之处,然后开处方除病.

【关 键 词 】交强险;赔偿限额;病态;处方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险种在我国虽已设立数年之久,但其作为社会保障救济性质的一种保险,由于赔偿限额的不合理性,使其很难实现其社会保障救济功能,更是偏离了国家当初设立该险种的立法初衷.

一、交强险的病态:赔偿限额设置的不合理处

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性的保险应该从公平角度出发保障绝大多数受害者在交通事故后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避免有伤没钱治的惨淡局面.然而现实状况却远非这样,不合理的赔偿限额使得很多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治,这似乎让人觉得交强险有其难于诉说的病态,其病理即在赔偿限额设置的不合理之处:

(一)区分死亡、医疗和财产损失限额使得12.2万元的保费有名无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这种实行分项限额的设置使得保险公司在仅造成伤残的赔偿上仅同意支付1万元的医疗费用,这对于需要救治的受害者来说是杯水车薪的,根本无法达到救治的效果.这就使得驾驶者不得不再购写一份商业险,以解决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问题,但也使得交强险似有多余之嫌.然而,交强险又是强制险,每辆车必须投保,在全国机动车保有量接近3亿辆的情况下,投保金额巨大,赔付却较少,更使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上赚的盆满钵满的同时却很少承担社会保障救济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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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分有无责任使保额缩水难于体现其社会保障救济功能

在交通事故中,驾驶人若是无责任,受害者在救治上将面临巨大的经济负担.因为这种情况下只能得到保险公司最多1.1万元的赔偿,使得交强险90%的保费严重缩水.这势必会造成伤者因无力负担巨额医疗费而影响及时治疗,导致残疾或者更严重的后果.

(三)财产损失赔付较低且理赔困难

在任何一场事故中,财产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交通事故亦不例外.交强险中,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2000元的财产损失,然而2000元的最高财产损失赔付根本不能解决问题.两车相撞,车辆修理费动则上万,更别说货车上的货物损失,这就逼得投保人不得不再投商业险或货物损失险来降低自己的风险.因为交通事故后,一旦发生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要雇用大量人员对财产进行定损理赔,这样耗费大量的人力成本会影响人员伤亡案件的投入.

(四)不区分事故受害人数和车辆危险程度导致赔付限额一刀切

一起事故导致多人受害在笔者的审判实务中是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就更显得捉襟见肘.因为交强险并未规定赔偿限额为每人次的限额,使得多个受害者需共同分割一份保险金,且分割比例如何分配也未明文规定,使得原本不多的保费经过分割后无法充分保证受害人的利益.大巴车、货车、挂车由于车身长、操作不灵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员和财产损失极为严重.但交强险没有区分车辆危险程度,实行统一赔偿限额,根本无法满足巨额赔偿的需要.同时这类车由于其危险程度高,收取的保费比一般的小车高,但却只能获得与小车一样的赔偿限额,这种一刀切的模式看似公平,实则不公平.

(五)不区分各地实际情况形式公平实质不公

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地区之间机动车保有量与道路交通情况相差较大,各地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数量和程度也不尽相同.广东、上海等东部地区发生的交通事故较多且损伤程度较严重,青海、甘肃等西部地区事故少、损伤轻微,然而收取的交强险保费却是相同的,实行的赔偿限额也一致,这势必造成西部地区为东部地区写单的不公现象.

二、交强险的处方:合理设置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一)合并医疗赔偿限额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生伤亡损失限额

为了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在事故后得到较好治疗,应当提高现行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即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统一合并为人生伤亡损失限额,这样12.2万元的最高额保险金就能够保障绝大多数受害人的治疗.因为在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医疗费用占到整个诉讼请求中的四五成,若不保证及时有效的救治,恐怕时间拖延会使受害人有致残的危险.也可以避免保险公司赔付不必要的伤残赔偿金,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上至少能实现盈亏相抵.


(二)不区分有责无责的赔偿限额

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以被保险人过错为要件支付保险费,这是道交法建立的原则同时也是各国的立法惯例.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实行无过错责任体现了社会和法律对于生命和人权的尊重,不但使得投保人免受经济损失,而且在受害者遭受的损失超过致害者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交强险更能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因为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无需证明驾驶者是否具有过错都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从而达到第一时间给予事故受害方救济的目的.因此为了避免在交通事故中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在无责赔偿限额内赔付导致的不公现象发生,应取消无责赔偿限额,实行不区分有责无责的赔偿限额.

(三)剔除财产赔偿节约理赔资源

交强险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人身权利,并不在于保障财产损失.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将财产赔偿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使得有限的限额被财产赔偿占用,如果将财产赔偿剔除出交强险承保范围,交强险的赔付成本将会降低许多.这样就能将交强险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有可能使人身伤亡的赔付和医疗费赔付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

(四)赔偿限额规定为每人次的限额及根据车辆危险程度设定不同赔偿限额

为了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交通事故中存在多个受害人的情况时,应对受害人的每人次事故的最低赔偿限额进行规定,避免受害人因发生事故进而使得整个家庭经济陷入崩溃局面.这点可以借鉴美国法律.在美国,受害人众多的交通事故分别就每个受害人的单个赔偿限额和受害人的总赔偿限额进行了规定.这种做法一方面解决了受害人数众多的赔付难题;另一方面最高额赔偿限额也不至于使保险公司丧失经营交强险的积极性.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大巴车、货车、挂车交通事故案件理赔难的问题,应当区分车辆危险程度设定不同赔偿限额.这可参照商业险的设置,根据车辆危险系数和使用用途,车主可投保不同额度的交强险,缴纳不同费率的保费.

综上,交强险作为国家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险种,其赔偿限额设置应该秉承公平原则,而不应该“一刀切”.这样才能使广大群众感受到其投保物有所值,是真正的“民心险”.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引发的赔偿执行难问题一直都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本文希望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合理设置能够为司法实践作出其应有的贡献.

参 考 文 献

[1]http://finance.people./GB4249407.,于2013年4月访问

[2]张新宝,陈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