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反思

点赞:16686 浏览:7134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因此加强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刻不容缓.

关 键 词 :内幕交易法律规制

一、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成因分析

(一)内幕交易具有隐蔽性难以被发现

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更多时候可能是简单的“信息交易”.而信息交易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内幕交易,信息都是一种稀缺的重要的资源,都可以在交易时起到重要的作用.目前由于网络信息化的进步,信息传递的方式和渠道也慢慢的趋向多元化.在信息网络时代绝大多数内幕交易者在从事内幕交易时使用别人的,这就使得国家对内幕交易的取证和查处都非常困难.因此,正是由于内幕交易所具有的隐蔽性特点使得内幕交易难以被监管部门发现,从而导致内幕交易的发生.

(二)执法不严导致内幕交易者铤而走险

导致内幕交易出现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不严.通过我国的证券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发现,证券监管部门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内幕交易采取的都是放任不管的态度.对内幕交易的查处非常少,对内幕交易仅有的少数几次处罚行为,也都是发生在政府为了进行宏观调控前提下进行的,并且处罚力度也明显比较轻,与内幕交易人员所获得的巨额收益相比显得微不足道,无法产生震慑的作用.正是由于监管部门的执法不严才使得内幕交易者有机可乘以获得自己最大的利益.

(三)相关法律的欠缺使内幕交易泛滥

在我国关于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建立起来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范围的不断扩张以及经济方式的多样化使得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难以跟上世界的发展.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对内幕交易进行规制,但其只是停留在模糊不清的概括性规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具体细化的规范.而这种含糊的、原则的规定就会导致执行难的问题,所以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进行内幕交易,从而造成内幕交易的泛滥.

二、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明确界定内幕信息的范畴

如果不论内幕人员掌握何种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交易都被认为是内幕交易的话,相当于剥夺了内幕人员进行证券交易的资格,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只有在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情况下才构成内幕交易并承担法律责任.什么是内幕信息?我国《证券法》,列举了八项可能成为内幕信息的重大信息.这些信息大约可分为两类:重大决策和重要事实.重大决策是指发行人就公司经营项目、人事变动等事项作出的重大决定.如订立合同、进行重大投资、发生重大债务等.重要事实是指发生对发行人正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客观情况,如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债务、发行人发生重大亏损、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有两种情况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存在很大争论.一是学者、股评家对证券市场作出的分析和预测;二是股市上的传言.学者、股评家对证券市场作出的分析和预测一般也能造成对股市走势的影响,是否也应归属于内幕信息?我认为对此应作出具体分析:凡是依据内部不为他人知悉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事实作出的分析和预测,应认定为内幕信息;对于根据公开性资料而作出的预测和分析,不应归属于内幕信息.对于股市上的传言,我认为不应归属于内幕信息.因为传言不能判定其真伪,具有不确定性,更无所谓重要性.以上两种情况不在现行《证券法》所列举的内幕信息范围之内,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希望在今后的证券法修订时予以明确.①

(二)扩大内幕交易主体范围

我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主要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怎么写作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由上可知,我国现行《证券法》将内幕人员主要界定在上市公司、社会相似度检测机构及监管部门,对非内幕人员成为内幕交易主体只作了模糊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我认为应对《证券法》74条加以扩充并明确化:(1)准公司人员,主要包括: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等专业人员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2)将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大股东的配偶,子女纳入内幕人员范畴.②

(三)强化内幕交易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不仅损害上市公司和一般投资人的产利益,同时也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会公共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必须加制裁和处罚.综观各国立法,内幕交易行为承担的多为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我国《证券法》第202条也规定了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但相比之下,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及民事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极为薄弱,从而大大降低了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对投资者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保护效果,难以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因此,我国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及其赔偿制度的完善刻不容缓.比如,明确归责原则;建立赔偿保障机制;明确请求获得赔偿原告的条件.同时引入集体诉讼.集体诉讼,是指当公司股东集体利益受到侵害时,多数股东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向侵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美国,真正让内幕交易违法者害怕的就是由小股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因为违法者即使被判刑也往往可以通过保释、检测释等方法很快获得自由,可一旦小股民的民事诉讼成功,美国法院除了要求违法者向股东支付损害赔偿外,还会要求赔偿巨额精神补偿费,从而使违法者身败名裂、倾家荡产.所以小股民的集体民事诉讼就成为美国证券监管的强力武器,对违法者的行为也起到了威慑性的约束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一方面加大内幕交易者的交易成本,从而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一方面可以有效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③(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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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罗时平:《浅谈完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载于《当代经济》2005年第1期

②齐晋:《对我国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思考》载于《经济师》2009年第12期

③齐晋:《对我国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思考》载于《经济师》2009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