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法官思维的塑造

点赞:22576 浏览:10452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观念、情感与意志、语言等要素,共同决定着思维方式的本质.作为一种职业型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意味着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同时,法官思维也是一种实践理性式的思维,它以解决当下案件为己任.但同时又必须考虑法律、政策和社会秩序的要求.现代法官思维的塑造有利于法官更好地担负起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任.

关 键 词 :思维;法律思维;法官思维

一、思维、法律思维与法官思维的内涵

“思维”的含义是什么从哲学视角来看,思维是人的一种精神实践活动.在我国,《辞海》对思维的解释为:一是理性认识的过程,即思考,是人脑对客观事物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二是相对于存在而言,指意识、精神.”在英语中,thinking(思维)源于拉丁语tongere,它是指运用智能寻求问题答案或寻求达到目的的手段的人脑的活动.

何谓法律思维从政治学意义上来说,利用公共权力来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大致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法律思维.政治思维考虑的核心因素是利弊权衡;经济思维考虑的是投入与产出之比;道德思维考虑的道德上的正当化,而法律思维考虑的核心因素是合法性,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运用法律知识寻求法律真理,解决法律问题,达到法治目的的一项精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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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维则是法律思维在司法裁判领域的应用,是两者相互作用的一种职业思考问题的方式,其以中立的思维视角针对具体争诉案件.按照司法认知的规律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对抗.

二、影响法官思维一些因素的分析

1.法官知识结构对法官思维的影响

法官在进行法律思维前必须具有一定量的“前见”.从知识层面上看,法官要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要具有一定的知识理性.从经验层次上看,法官要对法律生活的有一定的体验,如经历的法学教育,参加的审判等.法律思维的结构主要表现为主体借助法律知识和观念建构起来的概念框架.因此,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多寡,对法官思维具有直接影响.

2.法治精神对法官思维的影响

对法律竭精忠诚是法官的天职.法官视法律为最高规范,相信法律是各种规范中的最高规范,并用法律规范自已的行为,评判别人的行为.法官要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并在疑难案件中,既尊重法律意义的固定性,又能贯彻法律精神.

三、当前我国法官思维方式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树立了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审判独立等现代司法理念,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法官思维方式的进步.但是,由于司法传统和现实的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官职业仍然存在很多问题:1、混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片面追客观性.有些法官以发现客观真实为借口,运用手中的权力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2、轻视形式过程,实质性思维倾向严重.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更多地听凭直觉与经验,对事实和法律任意解释.3、把程序单纯作为工具,忽视其独立性.虽然我国的程序立法已基本完备,完全无视程序、藐视程序的现象已经少见,但中国法律文化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仍然影响着我们当代法官.

四、塑造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法官职业思维模式

没有思想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制度上的现代化.作为现代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审判工作,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和充满变量的社会生活时必须抛弃那些明显不适应新形势要求,违背司法活动规律的思维方式,建立新型的思维方式.

1.塑造多向维度的法官思维

在法官思维中,主体要按照自己已有的知识来观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但由于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已经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就产生了大量的交叉学科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就不能单靠法律知识,还需要所涉及的相关学科知识.此时,建立多向维度的法官思维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法律规定或规则自相矛盾,法律目的或价值取向相互冲突时,法官的多维度思维可促使其根据自身的知识和经验对法律价值进行判断,从而实现法律秩序的和谐,维护法制统一.

2.夯实以司法公正为价值追求的法官思维

法官被喻为正义的化身,追求司法公正是其理应的价值追求.法官思维是抽象的法律思维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所以,法官思维是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按照法官职业的独特视角来观察、分析和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法官虽然与其他法律职业思维有所区别,但在追求公平与正义上却是一致的.就司法公正而言,人们推崇的公正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分,相应的公正之间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冲突的.我们应遵循什么样的选择规则呢首先,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而且还具有自身的法治价值,那就是能够吸收公众的不满,为司法赢得信赖的基础.其次,形式合理性优于实体合理性.法律是一个高度抽象化的公共理性.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性,我们往往要以牺牲实体合理性为代价.尽管有时为了矫正形式法治的一些缺陷出现了含有特殊关照意旨的实质法治,但形式法治仍然是现代法治的主导型式,实质法治只是对前者的矫正和补充,远未达到取代前者的程度.


法院是社会司法救济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法律思维与其他法律人相比,具有全面复杂的思维体系.法官作为法律的实现者,其理性思维不仅是法官职能要求,更是社会理性的需要.因此,塑造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法官职业思维模式,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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