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应对“两类”贸易摩擦中的

点赞:13716 浏览:5832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两类”贸易摩擦顾名思义就是中国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摩擦越来越频繁,进入了贸易摩擦的高发期,我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国际贸易环境,在与发达国家贸易摩擦持续的同时,与发展中国家贸易纠纷也不断升级,因此,在当前世界经济衰退形势下,对中国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针对性地解决我国国际贸易摩擦问题.

[关 键 词 ]贸易摩擦 国际贸易 对策研究

国内关于贸易摩擦的研究主要是对中美以及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分别进行了研究.关于中美贸易摩擦的研究主要有秦法萍分析了中美贸易摩擦的现状和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泰锋则对中美贸易摩擦根源进行了反思,孙瑞华阐述了我国入世后中美贸易摩擦手段呈现的新趋势,具体探讨了传统的、新出现的以及潜在的贸易摩擦手段的特点.关于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研究主要有魏浩、张二震对发展中国家与中国贸易摩擦的现状及其不利影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由上述研究综述可知,学术界对于中美以及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研究主要围绕贸易摩擦的现状、特点、原因和对策分别展开研究,因此,较为零散,不够全面,对于中国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的比较研究不足,更谈不上系统深入的研究,笔者在国内学者现有的文献研究基础上,加以整合式创新,从而较为系统的、全面的进行比较研究.

一、两类贸易摩擦成因的比较分析

1.共因

(1)内因

①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持续高速增长,贸易依存度也不断增加,并始终保持较大的贸易顺差,这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国内产业和就业造成较大的冲击,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和缓解就业压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对中国产品设置了各种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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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缺陷.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制度缺陷引发了中外贸易摩擦,一是现有的体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是我国的立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现有的法律法规与世贸组织的规则尚未完全适应,甚至有相互冲突之处,二是我国外贸体制不健全,出口秩序较为混乱,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又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表现为我国出口企业为了争取订单而竞相降价,这极易引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实施特别保障措施、反倾销等贸易壁垒.

③限制性条款的影响.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接受了“非市场经济地位”、“特殊保障条款”等一些限制性的条款,近年来,我国遭受国外多起反倾销,关键在于此.

(2) 外因

①中国威胁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综合国力不断增强,而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近年来出现了经济增长减缓或衰退,把本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归咎于中国,并且这些发达国家担心中国会在经济和政治等领域可以与之抗衡,基于这种思维方式,他们提出了“中国威胁论”,从而不同程度地激化了发达国家和我国的贸易摩擦.而发展中国家虽然经济增长速度较快,但为了维持高速的经济增长,也把中国当作头号的竞争对手,鼓吹“中国威胁论”,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等措施.

②贸易保护主义.近年来世界经济低迷,使得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就发达国家而言,欧美等国的一些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在世界市场上逐渐丧失了竞争优势,国内相关产业的厂商、工会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政府实行鼓励出口或进口限制,从而导致发达国家与我国贸易摩擦不断,而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的示范和影响下,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和与我国争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市场份额,也不断地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诉讼,使我国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最大的受害者.


2.异因

对于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有其独特的成因:

(1)我国与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相似,我国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具有互补性,但与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缺少互补性,产业结构相似,大多发展中国家和我国的出口产品均比较单一,主要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源密集型产品,但其产能、规模以及劳动生产率与我国相差一定的距离,我国的产品更具有竞争优势,因此,我国产品的出口,会加剧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市场和其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可见,相互竞争的出口产品结构是导致贸易摩擦的一个重要成因.

(2)缺乏应对与发展中国家贸易摩擦的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国虽先后按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规则制定了中国反倾销的相关条例,但该条例缺少可操作性、针对性以及侧重点不到位,过多地关注欧美等发达国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问题缺乏研究和相应的具体举措,即缺乏应对的法律依据.

(3)对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指控应诉率低,近年来,在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的诉讼上,我国出口企业往往只关注欧美等发达国家,对这些国家的应诉率非常高,已基本达到100%,但在对待来自印度、南美等发展中国家的指控上,应诉率仍然很低,只有30%~40%,对这些国家发起的反倾销案的反应相当被动,甚至很多企业放弃应诉,究其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反倾销法律与诉讼程序透明度低、法律实践不规范等.这在一定程度上诱导了发展中国家对我国的贸易摩擦.

二、中国应对两类贸易摩擦的对策比较分析

上文对两类贸易摩擦的共因和异因进行了分析,与之相对应,以下分析分为两方面,一是中国应对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贸易摩擦的共同对策,这方面主要从宏观政府、中观行业与微观企业角度来探讨,二是应对两类贸易摩擦的不同对策的比较分析.

1. 共同对策

(1)宏观政府方面

一是加强对外宣传我国经济发展的共享特征,在观念上消除在国际上流传的“中国威胁论”,二是我国必须加快改革步伐,真正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并通过外交政策的灵活运用以及谈判等方式,争取早日脱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三是调整贸易战略,实施出口至上的战略既加剧贸易摩擦,又恶化了我国的贸易条件,应早日摒弃,采取更加均衡的战略,四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要求,完善市场经济法制,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五是建立和完善贸易救济体系,同时加快贸易摩擦的预警机制建设,健全应对贸易摩擦的快速反应机制,六是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新的反倾销规则的修改和制定,改变我国在进行国际反倾销事务中的不利局面.

(2)中观行业方面

这里主要指组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作用,具体有四点:一是规范出口秩序,协调行业内各企业的行为,防止恶性竞争,并鼓励企业开拓新的国际市场,防止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从而减少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二是建立行业内反倾销、反补贴等应诉信息库,配合、协助政府部门建立贸易摩擦的预警机制,三是指导企业了解贸易摩擦调查的法律规范,为企业提供咨询,四是在面对贸易摩擦时,行业协会发挥组织协调功能,统一出口企业行动,直面外国指控,从而提高我国出口企业应对这类事件的整体能力.

(3) 微观企业方面

一是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提高档次,以质取胜,逐步优化出口产品的结构,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摆脱出口产品低层次的竞争,从而减少贸易摩擦,二是我国在与欧美发达国家贸易摩擦持续的同时,与印度、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贸易纠纷也不断升级,因此,企业要积极拓展新的市场,如中东石油输出国家、南美一些矿产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特别是扩大与OPEC成员的贸易,这些国家与中国的经济互补性强,不易产生贸易摩擦,三是企业要大胆的“走出去”,在国外投资建厂,在当地生产和销售产品,这可以降低风险,避免国际贸易摩擦.

2.相异对策

首先,对于发达国家的各种技术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等新的方式,我国应认真研究,建立并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技术、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同时,要参与有关国际标准的制定、修改工作,推动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其次,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问题,要积极应诉和抗诉.在发展中国家至今对我国企业提出的反倾销案件中,凡是我国企业主动应诉和抗诉的,要么是我方胜诉,要么是迫使对方减少反倾销额度,出口企业的损失被降低到了最小程度.因此,一方面对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立法要进行研究,善于利用其进行应诉,另一方面要主动争取发展中国家利益关联体的支持,从而更强有力的应诉反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