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积极应对贸易保护“围城”

点赞:18519 浏览:8253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贸易摩擦在加剧,但仍局限在WTO框架之内,我国企业应未雨绸缪.

进入2010年,经济回暖迹象明显的中国并没有喘息的时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浪潮正以新的高峰扑向中国.韩国、美国、欧盟、阿根廷等国相继对中国经济类农作物、油井钻杆、铜版纸、三聚氰胺等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相关专家对《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表示,自震惊中外的“轮胎特保案”之后,西方国家针对中国的“双反”等措施密集出台,“多米诺骨牌”效应凸显.不排除此轮明显的贸易保护举措会延续更长时间.

跟风“轮胎特保案”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09年9月11日签署文件宣布对中国轮胎加征关税.该举措被经济界视为是美国对华贸易保护最明显的信号.

据媒体评述,奥巴马决定对中国轮胎加征保护性关税,会助长更多产业针对海外竞争对手寻求惩罚性措施.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霍夫鲍尔(Gary Hufbauer)表示,奥巴马对中国进口轮胎的决定显示白宫为贸易保护主义“开了一扇门.”


记者了解到,“特保案”之后,美国商务部发布事实公告,对中国输美无缝钢管“双反”案做出肯定性反补贴初裁决定.中方25日表示对此案件严重关切,并严格关注案件的进展,敦促美国严格按照WTO规则进行调查.

2月份以来,我国就频频遭受来自不同国家的贸易救济措施.当地时间2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初裁公告,称来自中国的油井钻杆在美国构成倾销.2月18日,欧盟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铜版纸发起反倾销调查,而就在此前一天,欧盟刚刚发布决定对产自中国的三聚氰胺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除了发达国家之外,发展中国家也接连向中国发难,中国外贸正遭遇全球围堵―阿根廷日前发表公告称对中国西服、套装等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高速钢直锯片启动反倾销调查,墨西哥经济部决定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高碳锰铁征收21%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哥伦比亚对中国打汁机反倾销案做出初裁,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打汁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据第一财经电视首席评论主持人杨盛昱向《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介绍,2009年以来全球反倾销浪潮中有70%针对中国.

斡旋碳关税

自2009年6月份以来,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提出以开征“碳关税”的方式应对气候变化,引发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有可能在环保旗号下推行保护主义的担忧.

“碳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征收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的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2009年7月4日,中国政府已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

“碳关税”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失意后被西方各国重新提出,用来阻击“中国制造”.可以预料的是,全球气候政治的激烈博弈不会随着哥本哈根大会的结束而终止,而是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作为国际政治经济领域的重要议题,被探讨、谈判乃至争执.世界银行此前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制造”可能将面对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

有专家认为,一旦欧盟政策决策者接受建议,启动“碳关税”,中国出口产品将首当其冲(中国出口产品大多仍为低端产品,生产中的碳排放相对较高).在很多专家看来,碳关税是以往西方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实施“绿色壁垒”的新变种,是限制发展中国家贸易能力的新设想.

“欧盟应该考虑向未采取减排手段的国家所出口到欧盟的商品征税.”作为欧盟的主要智囊机构,欧洲政策研究中心在2009年12月底的最新报告中这样建言.该智库能源气候项目负责人伊恩霍夫(ChristianEgenhofer)表示:“如果启动碳关税,那么可以帮助欧盟在未来的气候变化谈判中获得主导地位.”

欧盟或将马上采取“单边行动”―启动碳关税.2010年1月15日~17日,欧盟各成员国的环境部长们聚集在西班牙塞维利亚,讨论失意哥本哈根大会后的欧盟气候政策.

中国商务部发言人姚坚表示,“碳关税”不仅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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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早已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并强调发达国家是减排温室气体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发展中国家不应承担超出其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的减排义务.

新环境下应有新对策

美国的“轮胎特保案”犹如打开了贸易保护的“潘多拉盒”.相关专家介绍,当前形势下国际市场经过经济危机的洗礼,市场萎缩势必造成国际利益集团的激烈碰撞,各国纷纷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保护本国经济的优先发展,各国间的贸易摩擦碰触了惨烈的火花.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中国企业实力得到大幅度增强,为应对国外贸易保护主义,更多的中国企业走上了应诉之路.

去年7月23日,美国对原产自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织边窄幅织带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即“双反”调查).国内销量最大的姚明公司作为“双反”调查立案的强制应诉企业进入调查程序.而这一案例也成为后配额时代美国对中国纺织品采取的第一起贸易救济措施.

据相关媒体报道,美国商务部公布初裁结果,在15家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应诉企业名单中,姚明织带成为惟一一家获得零关税初裁税率的企业,放弃应诉的另一家企业获得231.4%的惩罚性关税,其余13家企业均被裁定为115.70%的倾销税率.经历了半年多的反倾销应诉,姚明织带这家全球最大的涤纶丝带、丝带印刷、丝带花饰制造商终于“拨云见日”,获得了“独步”美国市场的机会.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信息显示,姚明织带是2006年以来,美国对中国发起的24起“双反”调查中,国内惟一一家同时获得反倾销和反补贴零税率的企业.

“当时对‘双反’一无所知,只是感到气愤,美国居然拿这么小的行业开刀.不应诉就意味着整个中国的织带行业都要退出美国市场,我们坚决应诉!”董事长姚明向《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介绍,我们没有低于成本价销售,更没有享受到政府的补贴,我们一定要争取拿到零税率!

随后,姚明织带迅速成立了一个“双反”领导小组,在商务部、厦门市贸发局等政府部门的协助下,踏上了应对“双反”的艰难道路.而国内其他企业却由于应诉成本过高等种种原因放弃了应诉.

功夫不负有心人,刚刚过去的一月份姚明公司迎接了美国商务部对于“反补贴”的公司现场核查,以“零”关税完胜“反补贴”调查起诉.而2010年2月6日,“反倾销”初裁再次获得“零”关税的喜讯,再一次为姚明公司注入了“兴奋剂”.

税率上的巨大差别使得姚明织带成为国内惟一一家能进入美国市场的织带企业,美国客商的订单开始纷至沓来.尽管姚明织带还将在6月份迎接美国官员的实地核查,但姚明织带信心十足,他说:“我们已经准备好了.”

杨盛昱介绍,2002年加入世贸组织之初,我国企业面对反倾销等贸易摩擦的应诉率只有40%左右,而到目前为止,这一数字已提高到90%左右,对来自欧美等发达国家、重点市场的反倾销应诉率更是达到100%.

杨盛昱表示,面对国际应诉案件,反倾销应诉率虽大有提升,但成功案件相对较少.中国企业的发展方式呈现粗放型,只有做到文件资料准备齐全,法律流程的专业化,才能提高应诉成功率.例如,我国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时,应与对方承诺,那么当国际利益集团对中国进行反倾销时,中国企业可以根据WTO法律体系进行有理有据的应诉.

中国在应对国际贸易关系中,除提高自我保护力度之外,应借鉴国外经验.

以美国为例,美国资本进入中国资本市场之前,需要对中国的地域文化、企业特色等做完整的记录,并邀请相关相似度检测机构进行评估.它们不仅对中国经济历史进行分析,还对未来可预见的风险进行评估,这是之所以国外企业善于利用贸易保护主义得到更多利益的原因.

世界经济发展的历程中,新兴国家市场进入传统发达国家市场,势必遭到国际利益集团的攻击.

当前中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未来国外的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经济仍会造成一定影响,将来国际利益集团会有越来越多的贸易制裁指向中国.

杨盛昱表示,我国企业应做到未雨绸缪,在对外关系中应深入了解WTO的机制框架、研究国外贸易法律的深髓,建立安全预警机制,积极地应对贸易危机.

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虽有所抬头,但并未擦走火,当前各国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仍在WTO的法律框架内.

作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美国,对华进行的反倾销、反补贴(即“双反”政策)包括针对知识产权的“337”等案件数2009年比2008年增加了53%,涉案金额增加了800%.

清华大学中美关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周世检表示,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显著在加剧,但目前的贸易摩擦仍然局限在WTO的框架之内,依据的还是贸易法和WTO的相关规则.

如果中美矛盾无法调节可以到WTO争端机构起诉,这些都在法理之中.中美之间仍为最大贸易伙伴.

周世检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作为世界工厂,中国经济总体来说是向外发展的,受到国外贸诉将成为必然.中国企业应以理智心态看待贸易摩擦,学会用法律来处理这些问题.

经过30年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经济工作者已经具备竞争意识、品牌意识、怎么写作意识、质量意识,但尚缺乏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西方用WTO的规则来起诉我国企业,我们应利用WTO的法律规则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美国反倾销税与承诺解析

反倾销税美国反倾销税可分为临时反倾销税和固定反倾销税.在美国反倾销税法中,临时反倾销税也称估计反倾销税.一般指商务部按被指控倾销的进口产品在初步调查后,得出的正常价值超过出口,由美国关税部门向进口商征收的一种不确定的反倾销税.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防止被初步确定构成倾销的进口产品继续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在性质上类似于一种保险金,可以表现为、存款凭证或证券形式.数额一般按照倾销幅度的百分比计征.美国反倾销法中规定了反倾销税的有效期限,如果有效期满,并且裁定征收固定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命令失效、固定反倾销税命令生效,如果终栽结果不实施救济措施,则已经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予以退还.

在美国的反倾销法中,固定反倾销税也称最后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时间有三种情况:一是裁定损害属于“实质性损害”,则应在对进口产品进行调查期间、被停止清关时开始征收,二是裁定损害属于“实质性损害”,则应从做出这种决定之日开始征收,三是如果申诉人提出并经核实确定属于美国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则应从做出倾销裁定之日起往前追溯90天开始征收.

美国在反倾销法中对交纳固定反倾销税的人作了明确的规定.固定反倾销税应由倾销产品的进口商交纳,而不应由出口商交付,并且进口商应事先向美国当局提交不从出口商处获得损失补偿的保证书.如果有证据表明进口商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征收惩罚性反倾销税.

承诺指已经进入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出口商和进口方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出口商承诺以适当提高出口或限制出口量、停止出口方式来消除因倾销而对进口国工业造成损害的一种协议.它既能代替征收反倾销税消除倾销损害,又能作为保护国内工业的救济措施,被世界各国广泛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