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

点赞:18672 浏览:8276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是一个重要的子系统.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检察权的运行原则和追求目标,是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相一致的.然而我国当前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检察机关必须在依法、充分履行现有职能的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关 键 词 社会矛盾 刑事政策 法定职能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65-02

一、当前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社会变革中同样面临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归纳起来,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

(一)非常态司法诉求仍然突出

近年来,随着社会关系的多样化,多方面利益的冲突,人民来信来访日益增加,信访总量不断上升,集访呈现新的态势,表现为同一案件当事人汇集在一起集体诉求,或者不同诉求的案件当事人汇集在一起向检察机关集体施压.疑难信访更加突出,尤其是有些信访当事人精神受刺激后,片面考虑问题,法制观念淡薄,对其宣讲法律政策无济于事,他们往往固执于自已诉求,稍有处理不慎,就可能引发缠访闹访,诱发新的社会矛盾.

(二)非理性施压手段时有出现


有些信访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不是理性的对待问题,依法寻求处理,而是把怨气发泄于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对检察人员产生了对立情绪,长期越级,向基层施加压力,试图以捷径方式解决问题,这样,即使下级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处理其信访问题,也难以取得信访当事人的信任,长期下去,可能形成信访积案,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三)非直接利益冲突愈加明显

部分群众因体制内难以寻求到对其权益的保护,制度性权威一定程度也被弱化,体制外寻求纠纷解决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出现了“非直接利益”参与群体司法诉求的情形,甚至还出现了“民间权威”.一些“非直接利益人”没有直接的诉求,他们以“为民请命”形式进行参与,在某种具有轰动效应的启动因素产生且案件处理不当时,往往成为群体司法诉求扩大化的鼓励者.如,个别群众听信他人鼓动,怀疑某村干部有经济问题,在未掌握任何事实情况下,盲目参与,集体向检察机关.这样的案件查处难度大,成案率低,给办案资源造成浪费,也加剧了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

(四)刑事犯罪处于高发态势,公众寻找司法保护期望更高

一些地方由于刑事犯罪持续高发,尤其是暴力犯罪上升,公众安全得不到保障,各种社会利益受到冲突,不同层面的民事行政纠纷不断产生,加重了社会调和的包袱.如,伤害犯罪受害人及其家属与犯罪人的家庭之间既产生了经济纠纷又给两家造成心理上难以愈合的矛盾,作为检察刑检部门就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在办案中突出化解双方矛盾,谋求社会效果.

二、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

当前,我国正处在黄金发展期,也处在矛盾凸显期.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日益复杂多样的人民内部矛盾日益突显,社会矛盾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其主要成因有以下四点.

(一)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群体性和突发事件增多

当前的社会矛盾触点很多,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维权、劳资纠纷等都是热点领域,各种矛盾冲突层出不穷,涉及社会各个阶层,产生的矛盾逐步突出.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个别单位和部门对这类矛盾纠纷化解不力,不认真对待,随之产生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现,导致非正常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甚至升级为暴力事件.

(二)利益诉求增多,群众交叉攀比态势强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法治意识滞后.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者往往交叉攀比,使各类群体性利益矛盾更加错综复杂,特别是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等群体利益矛盾引发的纠纷和集体,往往是多种矛盾和多种意图的集合体,相互交叉感染,相互攀比联动,化解难度不断增大.

(三)经济利益结构的改变导致社会矛盾主体和形式多样化

由于经济转型和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增多,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一些人抱着“法不治众”、“众怒难犯”的心态,利益个体自发组织起来,希望通过集体行动,唤起政府的关注,使自身利益能得到政府的确认和保障,从而引发了一些件,突出表现为群体性越级、闹事,希望通过造成更大声势,向有关部门施加更大的压力.

(四)合理诉求和其他目的结合导致热点问题升温,处置难度越来越大

主要是由于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表达的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一件事件中甚至多种矛盾相互交织,这类件已成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形式,解决和处置的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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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解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的方法措施

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控告申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对外工作的窗口,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受理公民等控告、或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并通过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实施法律监督和实行内部制约.可以说,控申部门是直接面对社会矛盾的第一线.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结合自身工作,笔者将详细论述控申部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的方法与机制.

从控申部门受理的案件看,涉法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不服检察机关的原处理决定,(2)不服机关处理决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而引发到检察机关申诉、,(3)对检察机关曾经作出相关的处理决定或意见,人纠缠不清,持续.相比其他办案部门,控申部门通过工作职责化解社会矛盾的任务更为突出和重要.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更需要在以下四方面完善自身的工作机制:

(一)落实首办责任制做好维稳工作

要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生在诉讼环节的涉检信访案件,由责任部门指定专人,重大疑难的涉检案件,由领导包案,亲自解决,做好息诉维稳工作.

(二)严格依法办案务必注重程序

对于接待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或确实上告无门的,要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受理,并仔细分析其来访的原因.如可能成为“老户”的,则要建立档案,并由专人负责,发挥首办责任制的职能.如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也要阐明法律规定,做好解释工作,不要大包大揽,以免越权,授人以柄.对待一些可能成为或已经成为“老户”的对象,不能有畏难情绪,能推则推,能避则避,而要认真研究,仔细分析,如按照法律能进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或复议的程序的,则要排除压力,坚决进入程序.对于这些情绪激动、难以平息的对象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务必做到程序合法公正,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履行控申监督职能,做好化解矛盾工作.受理案件以后,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实事求是地去,不能因为改变原来的处理决定、判决和裁定,工作繁、阻力大,而采取回避原案事实和适用法律中的瑕疵,一味要求并规劝对象服判息诉,而是要尊重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公正执法,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的思想问题.

(三)积极协调解决形成共同化解矛盾的调解机制

对于中涉及到没有立案,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等申诉案件,因为执法部门之间存有不同意见,因此更要慎之又慎.既要经过分管领导批准,向区委政法委汇报,提出检察机关解决问题的建议,又要求有关涉案机关一起参加协调解决,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合力,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对于不服本院决定的涉检信访案件,各信访业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共同研究化解.对涉检来访人提出的合理、合法、合情的要求,要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解决方案,妥善处理,形成司法、政府、社会共同解决矛盾的调节机制.

(四)适时联系跟踪控制矛盾隐患

在基层检察院的信访接待中,时常会遇到一些申诉人言词激烈的情况,而仔细了解下来,却往往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还有曾经是由本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已经经过所有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如刑事申诉维持原处理决定的,民事申诉不支持抗诉的,控告因遭到打击报复查无实据的等等.这些申诉人从新闻媒介上了解到检察机关接待文明,执法公正,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就带着其他机关没有解决的问题,径直找到检察机关,有些人申诉四处碰壁,不从自身寻找问题的根源,而以“官官相护”为名,音高八度,引起围观,以壮声势.这就需要我们热情接待,力求经过我们的耐心解释后,人能理解法律对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的规定,转而去找有管辖权的机关寻求解决问题.而对那些人蛮不讲理,情绪激动,甚至还口出污言秽语的情况,我们除了进行必要的教育以外,更要坚持我们受理范围的原则,不能图一时太平盲目许愿.对我们根据法律规定程序执行完毕的案件的当事人,除了解释法律规定以外,也要明确我们的态度,严格执行法律程序的规定,阐明我们的立场,努力从心理上设法打消其通过胡搅蛮缠达到目的的企图.必要时,通过机关维护我们的工作秩序.同时在事后要积极掌握动态,适时跟踪,如有过激行为苗子,要及时与其居住地派出所、街道、居委会联系、通报情况,加以控制,尽最大的可能将矛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总之,检察机关应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遵循检察工作规律,不断创新检察工作机制,探索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在检察环节,为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繁荣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