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制度

点赞:12401 浏览:5555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制度,本文对新的证据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对证据的定义和种类、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严格化以及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理解和分析,厘清了相关条款的修改目的和合理性,同时对一些不尽完善之处亦提出了意见.

【关 键 词】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证据;证据制度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新法对刑事案件的证据制度作出了很大幅度的修改,特别是对其中的证据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分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类型、证人规则等方面,新法都做出了十分重大的修改.众所周知,证据是构建法律事实的基础,是适用法律的根本依据,所以在新的《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之下,我们十分有必要对新的刑事案件证据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

一、证据的定义及类型

按照证据法学的基本理论来看,新《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制度对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定义和证据的类型这些基本问题都做出了明确和改善.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证据制度中的各项重要问题.

(一)证据的定义

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界定了证据的定义和具体类型.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简而言之,“材料是证据”.

这就比旧刑诉法中“事实是证据”的表述更加合理,因为熟知证据法学的人们都知道,“客观事实”是无法作为呈堂证供的,在刑事法庭之上的“事实”,只能是人为构建而起的“法律事实”,虽然司法人员必须保证“法律事实”要无限趋近于“客观事实”,但“法律事实”并不是“客观事实”,司法人员所合力构建的“法律事实”只能依据经过质证和审查的案件材料.可见,过去所谓“事实是证据”的表述方式实际上是违反逻辑的,与证据法学的基本理论相悖,能够作为案件事实的只能是经过审查和质证的“材料”.

(二)证据的类型

新《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丰富了刑事案件的证据类型,在旧法的基础上,新法中的证据类型有以下几点变化:

1、鉴定证据的改变

旧有鉴定证据的效力为“结论”,即鉴定人员的鉴定结果为案件事实的“结论”;而新法中鉴定人员的鉴定结果仅作为案件事实的“意见”,“旧刑事诉讼法将这些‘意见’当成‘结论’显然不妥,也较为绝对,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偏差”[i].而在刑事案件中,鉴定的内容往往都是案件中人类普通感官难以察知的客观事项,所以鉴定结果通常在很大程度决定了法律事实的具体形态,比如笔迹的鉴定、弹道的鉴定等等.因此,鉴定结果应该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作为定案证据.新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意在明确鉴定人员的鉴定结果只是作为其个人意见,而不是直接作为案件的事实认定结论,所以鉴定意见亦应当经过充分的质证,鉴定的具体过程是否科学、鉴定人员是否存在技术偏见等等因素,在事实判断中,都应当予以充分调查和考虑.

2、新增三种证据种类

新《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三种刑事案件的证据类型,分别为:“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和“电子数据”.

司法界对“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列为刑事案件证据种类的意义解读是:“实践中,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卷中以及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起诉材料中,往往有辨认笔录或者侦查实验笔录,但由于刑事诉讼法缺乏相应规定,虽然它们对案件事实具有重要证明作用,也经常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有人否定它们的证据能力.新刑事诉讼法正式承认了它们的证据地位,将之与勘验、检查笔录一道规定为同一种证据类型.”[ii]本文亦认为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都是刑事侦查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侦查方法,为了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就必须将这些材料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

此外,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新的证据种类也具有重大的意义.从目前的犯罪特征来看,无论是在传统的犯罪还是新兴的网络犯罪中,犯罪分子通常都使用了大量的计算机技术以及电子设备等作案工具和手段,具有十分强的隐蔽性和智能化程度,在打击这些犯罪的工作中,“电子数据证据”成为了查清事实、破获案件、构建证据链的关键部分.所以,将电子数据新增为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能从根本上保障和促进刑事案件的取证效率,有效打击犯罪.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主要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

(一)明确了公诉和自诉案件中证明有罪的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在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德国法学家罗森贝克更将其誉为诉讼的脊梁.刑事诉讼中证据责任的分配,由于其受到刑事诉讼本身特性影响,世界各国普遍认为被告人不应承担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iii].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也对此点予以了明确,即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分别为公诉人和自诉人,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

刑事案件证据制度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论文范文素材 大学生适用: 高校大学论文、研究生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76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技巧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选题 职称论文适用: 职称评定、职称评中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技巧 论文题目推荐度: 免费选题

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中,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这也就要求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调查案件,特别是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时,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更重要的要求是,在提起公诉和审判环节中,公诉人应当通过充分的举证责任,保证质证和认证工作的有效进行,从而达到对犯罪事实的举证、证明,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另一方面则是明确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自诉案件中并无公诉机关行驶公诉职能,自诉人有权自行提起刑事诉讼,因此也就相应地需要承担证明的义务.

(二)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

《形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分别对被告方、控诉方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进行了安排.

首先,被告方承担“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一定程度的证明责任,法律对此证明责任所规定的标准是:“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也就是说被告方不得滥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拖延诉讼、获取不当利益等等,但同时法律也考虑到了被告方在调查取证工作方面的弱势地位,特别是侦查机关经常干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为此法律将被告方的启动证明责任设置的较低,只需提供相关的材料和线索即可,这样就既避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受到滥用,又能够充分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利.其次,在法院审查证据的取证合法性时,控诉方应当承担证明合法性的责任.因此公诉方就应当向审判方提供相关材料,比如讯问过程中的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等等,而且必要时,还应当通知本案的侦查人员出庭证明自己的取证具有合法性.

所以,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划归到控诉方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当控诉方无法完成对取证合法性的证明时,法院即可认定相关证据为非法证据,从而予以排除,这也能够促使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时更加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否则将遭受法院课以的程序性制裁.

三、证明标准的明确

我国的刑事案件侦查中,司法机关对言辞证据存在很大的依赖性,几乎所有定罪案件中,都存在认罪供述,而且认罪供述往往是定罪的主要证据.这并不能说明我国侦查机关的办案水平有多么高明,反而证明了侦查机关的办案水平低下,无法取得全面的证据,无法通过实物证据构建起充分的证据链.新《刑事诉讼法》全面优化了刑事案件中证据的证明标准.其中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言词证据的证明力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所以,在刑事案件中,证据链的构建,应当遵循“重实物、轻口供”的原则,除了犯罪人的有罪供述以外,还必须有其他证据,这些证据彼此之间应当相互印证.此外证据从总体上还必须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即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事实认定原则,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间,一直没有采用这一证明标准,之前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所遵循的标准是“以事实为依据”“证据确实、充分”,这样的标准存在很大的模糊性,也就导致了在实践中,我国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实际上比较低,即便存在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而且这一有利证据无法被公诉机关排除,法院也可以对其定罪.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质来看,被告人一旦被认定为有罪,就可能被剥夺自由、政治权利、财产甚至生命,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将证明标准进一步严格化,是法律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合法权利的应有之义,仅仅出于“打击犯罪”的需求而降低定罪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

现在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就要求控诉方在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时候,必须能够有效排除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包括物证、证人等.所谓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以笔者的经验看,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所指证的相关行为,从而造成了存在被告方未实施犯罪行为的合理可能性;另一方面是,控诉方的取证环节存在重大瑕疵,导致证据失去了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由此造成证据链的破坏,使得事实认定中存在了合理怀疑.

四、出庭作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中还对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很大幅度的修改,这也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因为在过去的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证言几乎都是书面审查,旧《刑事诉讼法》中缺乏相应的出庭作证制度,在没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旧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还进一步确立了“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宣读制度,这就完全为证人不出庭作证提供了合法性和操作性,显然,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直接言辞原则,证人不出庭作证,就不可能存在交叉询问,那么证人的言词证据就可能存在真实性的问题.这在著名的北海杀人抛尸案中已经体现了出来,由于该案辩方提供了证人进行出庭作证,使得控诉方的证据体系出现了重大瑕疵,而之后该案侦查机关竟然以“伪证罪”将该名证人拘捕.此案在全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由此证明了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健全的出庭作证制度,那么北海案可能早已定罪,从而成为另一个冤检测错案.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很低,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事实的查实,影响司法公信力[iv].

新法中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写作技巧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同时其他条款中对交叉询问、个别案件中的证人保护措施也予以了明确,构建起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利于提高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我们也要看到,《刑诉法》第一百九十条依然保留了“宣读证人证言”的制度,这显然与新法所追求的直接言词原则相悖,本文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证人未出庭而宣读其证词的情形应当予以严格限制,在这些情形之外,若证人未出庭则证人证言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综上所述,新《刑事诉讼法》大幅修改了刑事案件的证据制度,在证据种类、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以及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都有不少重大突破,体现我国对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追求,因此我们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新规定时,应当秉持程序正义的原则,不断推进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注释:

[i]杨军.正确理解与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0):64.

[ii]陈代春.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证据制度完善[A].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证据制度的完善及新要求[C].2012.

[iii]陈少芸.浅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259.

[iv]叶子章.浅谈修改后刑事证据制度及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J].法制与社会,2012(27):54.

【参考文献】

[1]杨军.正确理解与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0).

[2]陈代春.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证据制度完善[A].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证据制度的完善及新要求[C].2012.

[3]陈少芸.浅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

[4]叶子章.浅谈修改后刑事证据制度及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J].法制与社会,2012(27).

[5]唐亚南.刑事证据: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通行证――刑事证据法国际研讨会综述[N].人民法院报,2012-12-19(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