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治理模式”的法经济学

点赞:4641 浏览:1484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国家法律对农村的渗透及何所起到的作用明显增强.但是我们也不可否论国家法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取代民间法,因此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仍然存在着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治理模式,甚至在大多数农村地区还是主要以乡土规则维系社会秩序.本文试图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农村治理模式“根深蒂固”的原因,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农村法治建设提供相关的建议.

关 键 词 :乡土治理 法经济学分析

一、“乡土治理”的概念及其特点

乡土治理是指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主要依靠乡规民约和习惯维护社会秩序的治理方式.乡土治理不同于国家法律治理模式,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地方性.吉尔茨曾说任何法律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那么对于我国地域广袤的农村地区来说那些乡土规则就更加具有地方性色彩.在这些乡土规则作用下的治理模式便是一种地方式的治理.

(二)传统性.在中国的农村社会,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这些地方对传统的规则进行了很好的保留.此外,中国的乡土社会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还是一个“熟人”或者是“半熟人”社会,生活在这些地方的人们不会轻易破坏这些规则,加之国家法还不足以颠覆这些规则,有时甚至需要依赖于这些规则发挥法律的作用,因此这些规则在人们世世代代的生活和生产中不断延续和使用使其具有传统性.

(三)稳定性.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乡土规则已有了一些改变,但是由于农村社会的经济、文化受外界的影响很少,乡土人们之间的关系简单,因此乡土规则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二、“乡土治理模式”中的理性经济人检测设

理性经济人检测设理论是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这一理论检测设最基本的观点是人都是理性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的.在传统观念中,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象征,法律的保护是对人们利益最大限度的保护.据此认为乡土社会的人们是非理性的,乡土规则维护人们利益的能力是低下的,这些规则应该由国家法取而代之.但是事实对这些观点予以了否论.

苏力先生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对一私了案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由此推论出法律的多元和现实情况下法律规避的合理性.对于那样一个在中国农村社会普遍存在的类似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法律的最优效力不在于强制而在于人们的自觉遵守.而人们自觉遵守的理由是因为人们进行了理性的选择.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存在于中国过去或者是当下的乡土规则无论是其产生还是实施的效果都体现了理性经济人的检测设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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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传统的中国社会,权力的触角所延伸的范围是有限的,因此形成了“皇权不下县”的说法.故此在中国广大的乡土地区,人们根据自己的生活习惯和固有的权力规则形成了维护自身生产、生活秩序的规则.这些乡土规则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等变革而不断变化,并在某一特定的地域内经历数辈人的实践检验,成为了“乡土人”对社会秩序和情感维系的最佳选择.

(二)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法治半径”所能延伸的地域还存在局限,法制宣传和教育能力也有待提升,因此在中国的广大农村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和熟悉度是有限的.加之乡土社会人员的流动性较小,人们之间经济交往数额不大,人们之间的情感纽带很难被利益阻隔,诚信守则也不需要更多的依赖法律的保障,而且在农村社会得失也不能仅仅用纯粹的金钱数额去衡量.因此,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人们选择自身不熟悉的国家法的成本远远大于应用熟悉的乡土规则,乡土规则的应用将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

三、“乡土治理模式”的效率分析

现有的法经济学通说一般认为效率是法经济学的评价标准,本文对效率分析的基础和理论架构采用的是最简的方法,即有效就是收益大于成本.在此基础上人们接受单纯的国家法的治理需要付出的成本及“乡土治理模式”中人们的收益分析进行分析,从而证明人们选择乡土规则的理性.

1.认知成本.上文谈到由于国家法律宣传等因素的限制,在农村地区人们对法律的认知还是有限的.当下的农村要求人们完全了解或者是理解法律需要很大的成本,甚至是无法实现的(农村依然存在文盲人口).有人可能会反驳说法律本就是专业的知识体系,应该有专业的人员进行操作,并不需要每个人都熟悉.我认为这是一种近乎于强盗的逻辑.这些地区的人们为什么要弃那些能够维护其生活秩序的稳定和熟悉的规则不用而选择陌生的、其不能理解掌握的理论.因此,选择乡土规则对于农村的人们而言减少了不必要的认知成本.

2.经济成本.这里的经济成本包涵了时间成本等一系列可以用金钱衡量的成本.对于并不是很富裕的农村人们来说,面对法律事件付出的经济成本明显是沉重的.如果是选择他们熟悉的乡土规则,他们不仅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节约很多的经济成本.所以我们发现现实生活中,虽然人们运用法律可以取得更大的利益,但是人们更愿意进行调解,哪怕是表面上获得少的利益.因为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减少了实际的成本,在效率上其实是更优的.

3.情感成本.在中国乡土社会的“熟人”或者“半熟人”社会,人们对于情感成本是很看中的,甚至比金钱更重要.上文所阐述的人们不愿意应用法律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其中的情感成本.但是在国家的正式法律中很少的考虑人们的这种情感,这在苏力先生的秋菊打官司的论述中已经得到了有力的印证.

由于选择国家正式法的治理存在以上成本甚至是更多,因此人们选择乡土规则有其合理的理由.但是本不是就此否论国家法律的无效.恰恰这些规则的实现需要国家正式法律制度的保障.

四、结束语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乡土治理模式是一种有效率的模式,是符合理性经济人检测设理论的,是人们理性的选择的结果.因此,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建设中不能忽略这些乡土规则的作用,应该发挥这些有着良好群众基础的乡土规则,达到国家法与乡土规则的协调与合作,从而更好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