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租船实务中滞期费问题的

点赞:31108 浏览:14398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1-067-02

摘 要 滞期费的关键影响因素有装卸率、装卸时间、滞期时间、装卸就绪通知书等.在租船实务中,这些因素经常引起租船人和承运人的异议和纠纷.因此,必须对装卸率、装卸时间和滞期时间的计算方式等进行具体的描述和规定:明确装卸率的表达方式,制定合理的装卸率;规定装卸时间起算与止算的条件;对装卸时间是分开还是合并计算、是连续还是非连续计算进行明确约定;对移泊时间是否计入装卸时间进行约定.通过在租船合同中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合理的规定,减少争议和纠纷,避免产生额外滞期费.

关 键 词 滞期费装卸时间滞期时间

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海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租船运输方式,适用于煤炭、矿石、粮食、化肥、水泥、木材、石油等散装散件大宗货物;另一种是集装箱班轮运输方式,适合于有外包装物资的运输.随着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资源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越来越多的大宗原材料通过租船方式运回国内,租船运输方式显得越来越重要.而在租船运输实务中,装卸时间和滞期费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很大一部分的租船业务纠纷都是由滞期费引起.如何了解与掌握滞期费相关知识,避免在租船操作中产生巨额的滞期费损失就成为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与滞期费相关的基本概念

滞期费与装卸率、装卸时间、滞期时间、装卸就绪通知书等相关事项密切相关,要准确把握滞期费的内容,就必须对这些事项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下面对这几个术语进行解释.

1.装卸率:装卸率就是按合同约定的每个工作日装卸货物的数量.装卸率直接影响到装卸时间.工作日的规定方法主要有:日或连续日;累计24小时晴天工作日;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等.

2.装卸时间:指租船合同双方约定用于装货或卸货作业的时间,它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在租船合同中,一般通过规定一段固定的时间或计算该段时间的方法,来约定租船人用来装卸作业的时间.

3.滞期时间:指装卸作业超过约定的期间,船舶陷入延误的时间.滞期时间是通过实际装卸作业使用的时间与合同允许使用的装卸时间相比较得出的.

4.滞期费: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使船舶陷入延误,给承运人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承运人支付的约定款项.滞期费一般按照实际滞期时间和约定的滞期费率的乘积计算出来.

5.装卸就绪通知书: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船舶到达装货港或卸货港后,船长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租船人或其写作技巧人发出的关于本船已在各个方面做好装卸工作准备的书面通知.

二、租船合同中常见的滞期费问题及解决方法

在具体的租船实物中,一般由进口商或出口商与承运人签署租船合同,对租船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滞期费是除了运费之外另一项可能导致产生巨额费用的事项,而合同中与滞期费的相关规定是最复杂的,认真了解滞期费计算的基本要素及相关规定,详尽规定卸船时间的计算范围,是避免产生额外滞期费的关键要素.

(一)有关装卸率的规定

装卸率是决定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基本要素,装卸率的

高低,关系到完成装卸任务的时间和运费水平.如果装卸率定得过高,实际作业时不能按时完成货物装卸,租船人要承担滞期费的损失;反之,如果规定得过低,虽能作业时可以提前完成装卸任务,但承运人会因装卸率低,船舶在港口停留的时间长而提高运费水平,装卸率并非越低越好.因此,规定装卸率时必须认真考虑装卸港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规定.

确定装卸率时需充分考虑装卸港的港口情况,包括航道吃水和潮水情况,码头装卸作业能力,通常情况下港口的装卸率等,同时还要综合考虑恶劣气候、设备故障、安全隐患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带来的影响.船舶装载的货物是散装货还是有包装的货物对装卸率也有影响,一般散装货码头对散装货的装卸能力较强,对有包装的散件货物,由于手工操作较多,装卸速度会下降.

装卸率中工作日的约定必须明确.工作日的规定方法较多,如连续日、工作日、晴天工作日,节检测日包括在内或者不包括在内,累计24小时晴天工作日,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等.采用何种方式应该明确表达出来,以免产生纠纷.对于昼夜作业、节检测日作业的我国港口,通常可以采用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节检测日包括在内)的方式;而对一些节检测日不工作、晚上不作业的国外港口,则应采用累计24小时晴天工作日(节检测日除外)的方式.

关于装卸率的规定,还可以约定为CQD方式,即按港口习惯尽快装卸方式.这种方式可以避免产生滞期费,但对船东不利,需要取得承运人的同意.

(二)关于装卸时间的起算

装卸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这是区分时间损失由谁来承担的分界线,它的规定非常重要.关于装卸时间的起算时间,一般规定在船长向租船人或其写作技巧人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以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开始起算.递交就绪通知书是起算装卸时间的基本条件,它是为了开始计算装卸时间而给出的,因此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所递交的就绪通知书必须是有效的通知书.

在实务中,船长往往一到港就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一般认为有效的就绪通知应做到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船舶必须抵达合同中指定的港口或泊位;第二,船舶已在各方面做好装/卸货准备,包括法律上的准备就绪和实质上的准备就绪,前者指在法律上船舶已完成港口法律要求的海关、边防检查、卫生检疫等各项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者指船舶本身已具备装卸约定货物的各种设备,船舶自身涉及装卸货的各部分已经准备就绪;第三,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已经递交.否则,租船人可将其视为准备就绪通知无效.如果发现船舶准备就绪状况有问题,租船人应明确地对准备就

绪通知书提出保留、加以拒绝或者要求船长再给一份准备就绪通知书,以阻止装卸时间的不合理起算.

(三)装卸时间的中断与止算

一般情况下,装卸时间一旦起算就应一直计算到装货或卸货结束才终止.但在有些情况下,装卸时间可以中断计算.在租船合同中订有除外或免责条款,明确规定当一些具体事件发生时,不计算装卸时间.当这些事件发生时可以中断装卸时间的计算.船舶出租人违约或为自己的利益妨碍租船人使用装卸时间,造成租船人装卸时间上的损失,也可以中断装卸时间.例如船上装卸设备发生故障、将船舶驶往另一泊位加油等导致的装卸时间损失.

关于止算时间,习惯上以货物装船作业或卸船作业完毕时的时间作为装卸时间的止算时间.装卸作业完毕是指装卸作业完全结束,并使船舶处于可开航状态.它不仅包括装卸过程,也包括货物装卸船后的捆绑、加固、平舱、积载、装卸货工具搬离等工作过程.目前很多租船合同对装卸时间的止算时间不做明确描述,在实际操作中则采用习惯的做法.在实务中,常常有一些船东要求把卸船后做水尺的时间也计入卸船时间.为了避免异议,在合同中最好对止算时间做出明确规定.

(四)装卸时间的分开计算与合并计算

在装货港的装船时间和在卸货港的卸船时间既可以分开计算,也可以合并计算.装卸时间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对滞期费有较大的影响,在合同中应做出明确规定.

装船时间和卸船时间合并计算主要有三种,即装卸时间共用,装卸时间抵算和装卸时间均算.

装卸时间共用:一般在合同中规定一个装卸货物的总时间.在此情况下,如果在装运港滞期而卸货港速遣、或在装运港速遣而卸货港滞期,只要装卸两港实际使用的装卸总时间没有超过合同规定的合计时间,就不算作滞期时间.但是,如果装货时已将约定的装卸时间用完,租船人将丧失享受在卸货港的正常通知时间的权利,船舶抵达卸货港时就开始计算滞期时间.

装卸时间抵算:租船人可选择将装卸时间加在一起计算或分开计算.如果租船人选择将装卸时间加在一起计算,在实际装货时间没有超过装卸的总时间,即在装货港并未进入滞期时,装卸时间抵算的计算方法与装卸时间共用的计算方法相同.但是在装货港进入滞期时,租船人依然享有在卸货港的正常通知时间的权利,卸货时间在承运人发出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之后的一段时间后开始计算.

装卸时间均算:合同中分别规定装货和卸货时间,在计算装卸货时间时,也分别计算装货港或者卸货港的滞期或速遣时间,卸货港的速遣时间可以直接抵补装货港的滞期时间,装货港的速遣时间也可以直接抵补卸货港的滞期时间.

分开计算是指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编制单独的装货时间表和卸货时间表,分别计算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分别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一般来说,装卸时间合并计算对租船人较为有利一些,而装卸时间分别计算则对承运人较为有利.

(五)滞期时间连续计算与非连续计算

滞期时间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滞期时间连续计算,即超过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后的装卸时间,该扣除的星期日、节检测日及坏天气因素就不再扣除,而按自然日有一天算一天,均计入滞期时间.

滞期时间连续计算对租船人不利.在合同中,租船人可以利用一般免责条款,约定因恶劣气候、设备故障、安全隐患罢工、移泊、政府限制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滞期时间

不计在内,或出现船东违约、发生船东为自己的利益采取行动引起的装卸中断,可中止滞期费的计算等,以改变滞期费连续计算对承租人的不利影响.

第二,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或按同样的日计算,即计算装卸时间的方法也同样适用于计算滞期时间,该作扣除的时间同样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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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装卸作业期间可能会发生台风、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以及设备故障、安全隐患及不可抗力等事件,会导致装卸作业不得不中断.因此,合同中最好规定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并明确规定可以中断滞期时间计算的具体事件,排除不合理的滞期时间,以避免产生大额的滞期费损失.

(六)“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惯例

一旦滞期,永远滞期是指只要超过租船合同允许的装卸货时间,产生滞期,船舶就处于滞期状态;一旦船舶处于滞期状态,即使遇到星期日、节检测日、天气不良等影响装卸的除外时间,也计入滞期时间直至装卸货完毕.

如果租船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滞期时间的计算方法,则通常的解释是没有规定情况下滞期时间连续计算,亦即“一旦滞期,永远滞期”.

由于一旦进入滞期,所有节检测日或其它除外的装卸时间都要计入滞期时间.对租船人非常不利,也常常在租船人和承运人之间引起争议.因此,在租船合同中可以规定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装卸时间和滞期时间采用同样的计算方法,以排除此惯例的影响.也可以规定因受恶劣气候等不可抗力影响而产生船舶滞期的滞期时间,做减半计算等.

(七)移泊时间是否计算的问题

移泊一般指正在港口作业的船舶或其他停靠在港口的船舶,因天气原因,港口作业安排或其他原因,船舶从原来的锚泊地或靠泊地移动到另一锚泊地或靠泊地的行为.

在租船合同中,常常忽视对移泊所产生的时间损失进行规定.通常情况下,船舶抵达引水锚地后,从锚地驶向码头靠泊的时间不记入装卸时间,这是实际操作中的惯例,容易被双方接受.但为了避免在操作中产生争议,在合同中应进行相关约定.在其他情形下移泊,例如,在装卸船期间为了躲避台风、应港口当局的要求转移到另一泊位、需要离开前往加油等原因发生的移泊,移泊时间是否计入装卸时间在合同中也应该进行明确约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明确规定移泊不算装卸时间,在恶劣气候情况下移泊、因为船东的过错移泊、行政强制移泊,其时间损失可以不计入装卸时间.

三、结束语

由于影响滞期费的因素众多,相关规定和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在租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过程中,应当尽量详细、明确的对容易产生异议和纠纷的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责任范围.要注意的是,在租船操作实务中,一方面我们要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产生巨额的滞期费损失;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公平的原则,充分考虑另一方的利益和合理要求.所以,合同条款应该兼顾双方利益,尽量做到公平合理,合作共赢,这样才有利于租船运输工作的顺利开展,货物运输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