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对我国的

点赞:25936 浏览:11853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者简介:谢靖宇,女,(1989―),江西九江人,系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22)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1)10-0000-01

一、 金融消费的含义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金融产品也逐渐走进百姓的生活中.他与其他生活用品一样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金融消费这个概念就应运而生了.在我国,虽然我们经常作为一个金融消费者进行活动,但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使用例如“存款人”“投资人”等概念代替,金融消费这个概念在百姓的头脑中并不清晰.在我国,消费者这个概念被界定为个人,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不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的就是保证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遭相关强势企业法人或单位的损害.因此,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专业化,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怎么写作交易关系,接受金融产品或怎么写作的自然人.

二、 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

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等银行业务的在过去几十年里的迅速增长,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方面也得到加强.

《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案》,1968年,是美国第一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保护的联邦法律,最具有影响力的法案是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的《真实信贷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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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租赁法案》,1976年,给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比较和选择各种金融怎么写作的便利.为金融消费者最终责任的争端建立了解决程序.

《社区再投资法》,1977年,明确了针对发放贷款的行为,储蓄机构有责任怎么写作于社区的理念.

相关法律非常多,还有《电子资金转账法案》、《加速资金到速法案》、《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2009年信用卡业务相关责任和信息披露法案》等.可以看出美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案还是比较完善的,也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发展.

三、 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主管机构和职责

美联储(FED).当前,FED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综合职权.他不但通过了检查保护消费者的信贷权利,而且还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规则,与此同时,对于消费者向银行提出投诉后,还可以向其投诉.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FDIC负责履行《社区再投资法》《诚实信贷法》等所规定的职责.同时要监管参加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联邦注册银行,外国银行在境内的分支机构,联邦储蓄的非会员银行.

美国货币监管署(OCC).OCC在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中占据最重要的地位.他不仅在日常检查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做特别的检查,而且还和FED一样具有制定规则的权利和实施相关法律中有更广泛的职权.

储蓄机构监管署(OTS)和国家信用联盟(NCUA).他们负责监管储蓄银行和储贷协会、联邦信用社.接受和解决消费者的投诉.

消费者在与相关机构发生纠纷后,通常会先向机构反映,尝试协商处理有关问题,如果不能完满解决则还可以向监管机构提出投诉,若发现确有违规的行为,金融监管机构可以采取执法行动.这样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也能得到比较好的保护.

四、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征,每个国家大都是在发生重大事件后才会制定相应的法律,从国际上看,中国加入WTO以后,与世界经济逐步接轨,金融市场也进一步开放,尤其是利率市场和汇率市场的改革,我国也一定会面临金融混合经营与金融衍生工具的巨大风险.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建设.由于每个国家和地区金融制度差异很大,因此我们要立足国情,根据金融发展状况及监管情况审时度势地强调监管思路和策略,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一下四个方面来保护我国金融消费.

从立法方面来看,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各个机构都要依法办事,因此完善法律制度是首当其冲的,然而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立法还很空缺,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金融监管法律或消费者保护法律,树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目标和原则,界定提供金融商品和怎么写作的金融机构种类以及金融商品和怎么写作的具体范围,明确金融消费纠纷的范围和解决机制,以及金融监管部分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职责等.

从保护机构来看,应当建立统一的,全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使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可以有选择的处理纠纷,不至于到无处可诉的境地,应增大保护机构的权力,赋予该机构在监督、检查和执法方面的一系列权力,协调统一金融监管部门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责.应具备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能,具有独立性,对全局的潜在风险进行分析预测,有权制定相关政策规则,必要时也都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管工作的国际合作.

从金融机构来看,必须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承担的责任.首先,应该理顺格式合同等法律文本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在金融机构内部应专设一个解决纠纷处理的机构,当消费者遇到问题时可以及时得到有效的处理.

从金融消费者自身来看,积极开展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工作,提高消费者的金融能力,包括消费者对金融活动的理解,在金融活动中对自身的保护能力.政府是主导者,应鼓励消费者用相关知识武装自己,从小抓起,提高自我意识.也可考虑在学历教育中加入金融能力教育,提高全民的金融能力,促进金融发展,提升社会的经济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