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制度与法律制度的衔接

点赞:3413 浏览:815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公司内部制度对国家法既对接又自治,具有从属和自主双重属性.公司治理制度和各职能部门管理制度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影响,并根据管辖事项对市场和社会基本秩序的关联度,大致可分为紧密型、适度型和松散型三种衔接模式.作为商事自治规则的公司内部制度与正式规则的法律之间的这种勾联性,突破了传统民间社会规范与国家法的二元结构,形成了社会规则大系统中各自独立而又互相联动的纵向一体化新范式,折射出法律与社会互相作用的双向效果.

关 键 词 :公司内部制度;法律制度;衔接互动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6116(2012)03-0099--06

一、对传统民间法与国家法二元结构论的突破

所谓公司内部制度,是指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所处的行業特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引下,以规范化制度文本的形式确认和调整公司内部关系,是公司内部适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公司内部制度建置好比是“公司立法”行为,即以成文化形式针对内部“人”和“事”的建规立制,确立稳定而普遍的行为依循之准则,从而形成一定的“规范秩序”,实现公司的规则之治.公司的这些制度规范具有强制性,员工应当尊重和遵守它们,违反规则的行为会导致惩罚性后果.西方法律多元化学者认为,如果说强制性规则的存在意味着一种“法律秩序”的存在的话,那么企業中就当然存在着这种秩序.作为一个社团性组织,企業的存续和运营必然要求其为自身创设具有强制性的、所属人员一体遵循的规则,用以判定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如此就形成了企業内部的“法律秩序”,每一个企業也就成为一片拥有真实“法律秩序”的领地.这种观点的价值在于,它指明了公司内部制度同国家法一样但却在不同的层面上,发挥着规则化治理和型构社会秩序的功能.事实上,它们不仅仅具有规则的效力,而且各国法院一般都承认合法制定的公司内部制度可以成为司法办案的依据,为法院所采信,决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就此认定它们为法,因为法与非法之间应当有明确的界限,并非所有成文规则都具有国家强制力而可称之为法,也并非可以作为司法办案依据的就都是法,在法律缺失时,政策、习惯、道德也可以作为司法依据,但它们显然不是法.这里所谓的“法律秩序”只是一种比喻用法.公司内部制度是一种民间社会规范,是城市生活中的商事自治规则.

作为民间社会规范,公司内部制度同国家法的关系突破了传统民间规范与国家法的二元结构,呈现出各自独立而又互相联动的上下位阶规则系统的新范式.公司内部制度同传统民间社会规范相比有诸多不同特征,比如它产生于陌生人社会而不是熟人社会,它是一种制度设计而不是自然生长形成,它表现为系统化的成文规则而非不成文规则等等.但最具有现实意义的一个区别在于它同国家法形成衔接关系而不是冲突关系,尽管现实中存在对法律的规避甚至背离,但衔接与协调是其必然的主导关系.中外学者的诸多研究都表明,传统民间社会规范常常游离于国家法之外,甚至经常呈现紧张乃至冲突关系,原因就在于传统民间社会规范的形成是独立于国家法的一个自然过程,因此冲突在所难免.而现代公司的内部制度已然深深地嵌入了法制的框架之中,是在法律许可下的一种制度建设,在内容和程序上要受到法的指引.

公司内部制度相对于国家法而言,既具有严格的从属性,又具有广泛的自主性,这是由公司内部制度既要受到法律调控这一法治原则、又必须自主调处内部关系这一公司自治原则所共同决定的.其中,从属性是首要的,如果违背法的规定将直接导致公司内部制度的无效;自主性是必要的,否则公司将丧失存在的商業价值.澳大利亚学者艾兰(carleton K.A11en)曾提出作为附属立法一种形式的自治立法说,很好地说明了这种双重特性.他认为社会中还有大量的法人,它们存在于政府系统之外,并被授予了为自身制定细则的权力,这就是附属立法的另一种形式自治立法.这些法人制定的规则具有明显的自治性,因为它们仅直接对特定法人成员产生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则需严格地受制于司法审查.最常见的例子就是股份公司的章程.

这里的从属性,是指国家法对公司建立内部制度授予创设权或者作出强制性约束,违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轻则导致制度因违法而无效,重则公司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际上,公司面临的制度规范由内外两个方面构成——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制度环境是公司的外部制度,是指社会存在的、用以调控生产生活和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及其结构,包括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规则.制度安排是公司的内部制度,是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规则,是公司自身的制度选择,它至少应当具备两大目标:一是提供一种结构,二是提供一种机制,制度的规范结构和规则机制共同构成制度的形式和实质.在法治社会中,公司的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是法制环境,公司的内部制度安排是在法制的许可和指引下展开的,两者应当协调互动,共同构成规范公司活动的制度保障.“如果说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主体走出自身而参与市场经济时所须遵照实施的基本规则,那么,企業自身的那些使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体化的制度规范,则是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業在进入市场经济领域之前所应遵循的初始化的制度规范,和企業在走出市场经济领域之后而修缮自身时所应接受的规制.”

这里的自主性,是指在守法遵规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意志、理念和判断不受干涉地进行制度建设和创新.公司自主“立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業法人自治精神的基本体现.法治经济尊重私域社会中主体合法的自由意志,保护私权利的自主行使不受非法干涉,遵循任何私权若非法律特别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应当也必须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其中包括自主制定内部制度的权利,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或者作出规定,公司就可以自行进行制度建置甚至制度创新.

当然,公司不同类别或者不同职能部门的制度建设所受到的法律规制的力度是不同的,这取决于该事项可能对于市场和社会产生的影响程度.在公司某些领域,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较多,法律精神侧重对公司的监管;在有些领域,法律规范以任意性为主,法律精神在于为公司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律怎么写作.若根据两者联系的程度不同,大致可以分为紧密型、适度性和松散型三种衔接模式. 二、公司内部制度与法的紧密型衔接

在法人治理和人力资源领域,衔接关系是第一位的,因为前者涉及公司的权益分配与制衡,从而影响到市场生态环境;后者涉及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公司内部制度安排面临从紧的外部制度环境.

(一)法人治理制度

作为公司内部制度的“宪法部门”,法人治理制度与法发生最为紧密和直接的关联.就像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宪法部门是法的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部门法一样,法人治理制度也规定了公司的根本问题,即组织结构问题,其核心在于设计公司的利益制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之间责、权、利的分配与构成,从而确保公司经营处于正确的轨道上,成为公司权益分配的依据和经营管理的基础.因而法人治理制度居于公司内部制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然而,公司对治理制度的内容是不可以随意规定的,因为它们的内容将影响市场主体的地位、性质、交易安全和内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因此国家各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此多有规定.实际上,国家法与公司制度的衔接最初也产生于公司治理领域特别是公司章程.

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宏观框架应以本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主要依据.公司法以强制性规范规定公司基本的机构设置及其权限划分.比如,公司章程是公司中的宪法,为各种治理规则之首,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不得通过约定排除或变更这些规定.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章程有更为严格的规范,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规章,对章程内容的框架设计做出专门指导.在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我国《公司法》、德国《股份法》、美国《示范公司法》等都提出基本要求,公司章程需要确认和细化这些法定内容.当然,还有大量的其他治理制度,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投资者关系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此都有各种专项规定.

(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由于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因而公司在劳动关系和劳动条件等主要方面受到较为严格的法律制度约束.在法治社会,人力资源制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作为生产要素的规则化表现上,也体现在它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经济大萧条后,政府开始放弃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并通过法律手段对公司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管.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公司内部率先受到法律规制的就是人力资源管理.因为劳动关系不仅是公司和商業的问题,也是民生和社会问题;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文明.如今世界各国对劳动就業和社会保障都非常关注,尤其是在英美和欧陆的福利化国家,非常注重对公平就業、雇员的权利、薪酬福利、辞退限制、职業安全与卫生、退休金管理、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劳动关系、劳动条件问题给予立法和司法保护.比如,就劳动关系而言,各国劳动法从企業劳动制度的建设义务、建立程序、备案或申报制度、劳动者周知义务等方面对人事管理制度予以直接规制,同时通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对公司制度的内容进行确认从而形成契约化的间接规制.如今,是否能够在劳动就業和社会保障方面形成合理、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已经成为检验政府和政党执政能力的基本标准之一.


尽管经过20世纪后半叶以来的不断发展,发达国家在劳动就業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国家法毕竟是解决社会一般问题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规则,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措施必须经由企業这个媒介予以有效实施才能实现,纸面上的法必须经由企業转化为现实中的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的规则才能产生实效.因此,公司人力资源制度承担着高度的法治化要求,公司必须严格根据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规则文本,把国家的法律原则具体化为合法用工和保护员工的日常管理规则.以我国为例,任何公司制定人力资源方面的制度,都需要熟知八个方面的法律依据,包括劳动就業、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检测、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業培训、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可见,公司能否合法合理地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仅关系到公司的人力资本效用,也关系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有效实施,劳动争议的有效解决,进而关系到员工和公司合法利益的实现,经济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三、公司内部制度与法的适度型衔接

财务领域和生产领域涉及金融安全和民生安全,公司相关制度既有同国家法对接的一面,又有较大的自主空间.法律对企業内部制度的指引主要在于设定業务标准,比如会计标准、质量标准、内控标准等,对于如何具体实施和运作,企業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地进行制度安排.

(一)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处理原本属于自主经营的内部管理事务,公司如何具体操作则与法无涉.但是会计实务的多样化不可避免地导致公司财务信息的混乱,会计师听命于公司管理层而在账面上调整资本价值的事例屡见不鲜,因此法律的介入成为必要.这一转变同样始于西方世界的经济大萧条之后.松散混乱的财务会计实务、虚检测的会计信息被认为是导致30年代美国资本市场崩溃和经济大萧条的原因之一.经济危机爆发后,纽约证券交易所对当时企業会计事务中的一系列弊端提出了激烈的批评.为了平息社会各界对会计职業界的不满,稳定市场秩序,国会于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整肃公司的会计行为.该法赋予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有关会计规划的权利.实践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制定权授予了职業团体,由它们制定会计准则.由此,英美法系国家逐步形成了在国家法认可和支持的条件下由职業团体或民间机构制定并发布会计规范的做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通过立法来规定企業财务会计的行为规范.

在当代商界,“财务指标成为法律确认的监管标准”.这是由于企業生产经营的社会化联系日益广泛,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的金融秩序;也由于企業的会计操作直接决定了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否,财务会计活动记录往往是国家征税的依据,同时它又直接涉及不参与企業管理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还由于企業之间也需要运用相同的会计语言进行经济交流.因此,会计制度不仅仅是公司内部事务,更是必须由政府加以规范、指引和管理的目标和对象,国家有必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提出基本的業务准则.各国企業,在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体系时,都需要遵循大量的法律、法规,做到财务会计合规操作,否则企業将受到处罚,至少也会在解决纠纷的司法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跨国企業、企業和企業之间的国际交往等需求日益增多,国家在制定企業财务会计规则时还必须考虑同国际惯例的接轨. 公司财务会计职能部门的業务可以分为财务和会计两大块,两者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所以与国家法的衔接程度也不同.财务属于公司理财行为,只要不违反国家金融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自主地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侧重记录功能,其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目的是要得出一本“真账”,法律监管趋于严格,各国公司在建立会计管理制度时都需要遵循大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做到合规操作,否则将受到处罚,至少也会在解决纠纷的司法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我国《公司法》设有专章“公司财务、会计”,规定企業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一般原则;《会计法》对企業提出了建立会计内部监督制度及其应当符合的法定要求,此外还有一系列财政部发布的非常细化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需要公司遵守.

公司内部制度与法律制度的衔接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市场经济的论文范文检索 大学生适用: 学术论文、硕士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54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参考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提纲、论文前言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目录、高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参考 论文题目推荐度: 免费选题

(二)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这原本也属于公司自主管理事项,如何管理、用什么样的标准管理,取决于市场竞争环境、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商業道德.但是随着生产过程越来越关乎工人的人身安全,产品质量越来越关乎公众安全健康,随着资本利益同公众利益之间出现矛盾并且不断激化,进而演变为社会公共问题,各国开始致力于寻求如何以最佳方式发挥政府在产品质量监管中的作用.毫无疑问,市场机制和法治模式是最有效的途径.20世纪后半叶以来,各国对企業生产和产品质量的立法规制蔚然成风,多数国家制定了全面的法制体系和标准来规范企業的生产,国际行業组织制定的ISO系列质量认证体系也获得了多国法律认可.国家通过引导和监督企業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从源头上确保产品符合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法对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调整范围,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为企業提供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要求的原则性框架和基本指向.在国家法这个框架之中应当填充什么样的具体制度,由企業根据自己生产和产品的特点自行设计和执行.二是,从给企業设定法律责任的角度提高企業违法成本,促使企業运用包括制度化管理的手段来保障产品质量,履行社会责任.

由于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涉及多方面问题,制定这部分的管理制度也需要细分为几个方面,才能形成健全、完善的生产和产品管理制度体系.在这些方面中,有些同国家法的衔接要求不突出,比如生产部门的组织和权责规则不存在法律依据问题,物料采购管理方面的规则一般应重点注意《招标投标法》,仓储和物流管理一般应重点注意《消防法》.而另些则由于其关涉基本人身权利,或者具有外部效应,与社会群体利益有关,因此国家法不仅提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而且对公司制度可能涉及的内容还提出具体的法定要求,公司必须在全面了解国家法的规定的前提下,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比如,在安全生产和生产设备管理方面,公司应注意《安全生产法》、《职業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公司管理制度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化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公司内部制度与法的松散型衔接

市场营销、技术研发、行政总务等领域主要属于企業自主经营、自主创新的范围,只要企業遵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相关法,就可以极大地享有自主进行制度安排的权利,外部制度环境较为宽松.

(一)市场和营销管理制度

这部分管理内容一般分为市场、销售和售后怎么写作三大方面,是公司直接参与自由竞争的市场行为,在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侵犯公众权益的前提下,国家法原则上不进行过多干预.企業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时,只需注意不同《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相抵触即可.当然,对于特殊产品,国家法会有特别规定.比如在婴幼儿配方奶粉行業,为了保护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国际有关组织和我国都发布了规范性文件,禁止企業进行有碍母乳喂养的市场营销行为.经营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企業,在制定市场推广和销售管理相关规则时,不得违反1981年第34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WHO Code),我国已经成为守则的签署国;不得违反我国《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此外,中国广告协会2008年发布的《奶粉广告自律规则》,也是相关企業应当自觉遵守的行業规则.

(二)技术与研发管理制度

高科技企業通常都设立独立的技术和研发部门,一般公司则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在生产部门下设技术和研发机构.如何组织和进行技术研发工作,是公司自主创新问题,法律的任务在于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保护,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公司在这一领域制定的管理制度,应当重在管理和激励,并且不违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行政和总务管理制度

这部分管理事项比较繁杂,相关的规则文本也很多,比如办公室管理规则、公文处理规则、会议管理规则、档案管理规则、车辆管理规则、办公用品管理规则、保密管理规则、安全保卫管理规则、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等无以尽数.由于这部分内容主要属于公司自主的行政管理事项,国家法无须干涉,公司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本公司的内部行政管理制度.当然,仍然有一些法律需要公司引为注意.比如在制定档案管理规则时,需要了解我国《档案法》(1996年修改)和行政法规《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修改)的规定.

(四)法务管理制度

大型公司一般都设立法务部门,为公司的涉法事项提供法律怎么写作.不同公司法务部门的管理职权不尽相同,有时差异比较大,因此法务部门根据企業的实际需要和部门的权责范围,制定法务管理总则和其他单项规则文本,如合同管理规则、诉讼管理规则、法律事件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规则、法律怎么写作机构聘用规则、巡查管理规则、重大决策失误认定及责任追究规则、管理规则、申诉管理规则等等.法务部门处理的事项虽然和法律有关,但其职责主要在于为公司内部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并同外部法律怎么写作机构建立業务关系,前者属于专業技术性工作,后者属于法务行政管理工作.如何组织开展这些工作,属于公司自主决定范围,可由公司自主决定相应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