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学学者自由本质的哲学解读

点赞:3563 浏览:875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自由是人的本质规定,因而自由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价值合理性依据.自由是大学学者从事学术活动的普遍性条件,它是一种工具价值;同时,促进人类自由,把对人类的限制减低到最低程度是大学学者学术活动追寻的终极价值,因而大学学者的学术活动不仅是一个实践自由的过程,也是追寻人类自由的价值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学者的应然本质是自由.

关 键 词 :自由;大学学者;学术活动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4)02-0070-06

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现代大学人才管理制度反思”(11ZD045).

收稿日期:2013-11-18

作者简介:左志德(1974-),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博士研究生;江西赣南师范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教育哲学研究.

一、大学学者必当是自由的存在

人是自由意志的存在,这是人的本体论规定——自由是人的本质规定[1](P40).事实上,人同动物一样首先是一个自然的生命体存在,有着自然的规定性,都有和冲动的内容.不同的是,动物是被和冲动所规定的,没有选择和决定,因而动物无所谓自由而言.人则不同,人不会被这些自然的内容所决定,他要“把它规定和设定在为他自己的东西”[2](P29).这就是说,尽管人有和冲动,但是人却并不为这些自然性规定所决定,相反,人是自由的规定,人通过自己的自由意志要把这些自然性纳入人自身,成为人的一部分——否定自己的兽性而成为“人”.人是自由意志的存在,对无限多样的“意志”的自由选择和决定让人获得了主体性,没有自由意志的选择和决定的行为仅仅只是一种自然动物性行为,而意志的选择和决定就是人的能动性、创造性的表征,是人的自由规定.

从人的本质意义上看,自由是一个关系的概念.人作为现实的社会存在物,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它总是处于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之中.自然界、社会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同时又阻碍、限制着人的生存和发展:即人的自由.然而,人是自由意志的存在,他不甘于这些阻碍和限制,它总是有着一种要从各种自然的束缚中挣脱出来的欲求,达到“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世界”[3](P154).人欲求达到必然性的认识是一种创造性、能动性的表现,是对自由的向往和对自由的追求,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属性.也就是说,只有人的活动才富有能动性、创造性,只有人才有自由的欲求,而动物的活动仅只是一种本能而已.对此,马克思作了鲜明的对比:“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则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则甚至摆脱肉体的需要进行生产,并且只有在他摆脱了这种需要时才真正地进行生产;动物只生产自己本身,而人则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同它的肉体相联系,而人则自由地与自己的产品相对立.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物种尺度和需要来进行塑造,而人则懂得按照任何物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随时随地都能用内在固有的尺度来衡量对象;所以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物体”[4].这意味着动物所有的活动均是一种本能的反应,这种本能是对自然界的一种消极的适应,纯粹一种自然而然,因而这些行为无所谓自由而言,如果说他们的行为是自由的,毋宁说这种“行为自由”是一种进化演进的本能而已.人则根本不同,人利用自己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认识并改造着自然世界和自由世界这两类具体存在世界,即推动着社会向前发展[2](P14).换言之,推动社会发展的力量是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而这恰恰有力地标识了人是自由的存在,人是现实的自由存在者.鉴于此,人的自由对社会的发展来说具有工具价值,这种工具价值决定了人的自由的普遍性和客观性.

社会依靠人——现实的自由存在者来发展,它回答了社会发展“依靠谁”的问题,那么社会发展同时又面临着“为了谁”的问题.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提出的“自由既是发展的目的,又是发展的手段”的论断有力地给予了问题的答案[5].很显然,一切社会活动的目的是提高人们的自由存在能力,促进人的自由是人类社会活动的最高目的.人的自由之所以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其根本理由在于“人是目的”.在康德看来,人是主体性存在——作为理性存在者,理性以自身为目的,因而人具有绝对价值,人本身就构成了自身的目的,而无理性的动物就只有作为一种手段的相对价值,“人对于创造来说就是终极目的”,基于此,他提出“人是目的”的论断[6].社会发展不仅是一个事实概念的存在,同时也是一个价值概念的存在.价值的本质属性是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人是目的——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是一切客体价值的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依据,万物价值的大小最终也都是按照人的尺度来确定的.不以人为目的的发展,则世间万物就根本没有什么具有绝对价值的东西了.所以,如果社会发展离开人的自由能力的提高将是是毫无意义的.只关注依靠人而不强调为了人,人势必就失去了自身的价值,人就成了他人、社会的奴仆,成了纯粹的手段工具[7].

由此看来,人是手段价值和目的价值的统一体.一方面,社会发展的力量依靠人的自由能力,没有人的自由能力,社会就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社会发展的目的以发展人的自由为终极旨归,因而人的自由是一切社会活动价值合理性依据.人是名符其实的自由存在者,人注定是自由的[2](P40).

无论是人通过自身的自由能力推进社会发展,抑或是人的一切实践活动以促进人的自由为最终目的,都是人的劳动方式.大学学者所从事的学术活动是关于知识的活动,具体包括知识的传授、创造和应用,因而学术活动是他们的劳动方式.大学学者的劳动性质具有高度的创造性和能动性,这一创造性和能动性活动无疑是一种自由意志活动.因而,在这个意义上说,大学学者的本质是自由的.同时,他们通过传授知识、创造新的知识成果并在社会实践中应用新的知识,人类文明不断向前发展,人类自由度越来越高,“文明的每一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3](P323).显然,大学学者的学术活动是以追寻人类自由为旨归的.下面笔者从两个方面来具体论证自由是大学学者的应然本质:自由是大学学者学术活动的普遍性条件,同时追寻自由是大学学者学术活动的终极旨归. 二、自由是大学学者学术活动的普遍性条件

大学学者从事学术活动所拥有的“自由”实质是指学术自由.现代学术自由理念发轫于19世纪德国柏林大学,其基本思想是“尊重自由的科学研究”以及“教学和学习的自由”,以此赋予大学学者充分的思考、研究、传播学术的自由权利.为了促进知识的真正发展,被誉为“德国教育之父”的威廉·冯·洪堡提出了影响深远的“洪堡五原则”,其中第五条原则就是要赋予这些大学学者免于受外界各种干扰,充分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自由是必需的,寂寞是有益的,大学全部的外在组织即以这两点为依据”[8](P25).因此,国家必须保护科学的自由,“(国家)不应就其利益直接要求于大学,而应抱定这样的信念,大学倘若实现其目标,同时也就实现了而且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国家的目标,由此而带来的收效之大和影响之广,远非国家之力所及”[8](P29).确实,“没有学术自由,所有重要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不可能是真正有效的”[9].

学术活动的特点决定了大学学者需要学术自由.(1)知识的客观性.知识是对事物的本质属性以及事物和事物之间的本质联系的真实客观反映,也就是说,知识是关于对象世界的正确观念或认识,是对对象世界的规律性、齐一性的认识,是一种必然性的认识,因而知识普遍地、一致性地被认为是客观的、普遍的、价值中立的,即认为凡真正的知识就是确定的、必然的知识,具有真理性和确定性,“作为知识的一种性质,客观性涉及抓住某种独立的和外部实在的主张”[10].不论什么形式的大学,学者们要获取客观真实的知识(真理),则必须享有免于各种干扰、强制的自由——充分享有独立思考、分析、质疑、批判的自由权利,以此去认识、发现知识(真理),正如布鲁贝克说:“(如果)学者们是生活在达尔文主义的世界里,真理像有机体和社会形式一样要不断发展”[11](P47).(2)学术活动作为生产知识活动,它是创造性劳动.创造的结果或目的是使创造的对象具有新颖性,即非重复性、前所未有性,甚至是呈“第一”性的特点.显然,知识创造是生成出新知识,所生成的知识是对象世界中先前未创造出来或未曾被人类发现的知识.相对于旧知识而言,它如同一个新生的婴儿才来到人世间,因而它具有新颖性、“第一”性的本质规定性.

知识的创造过程呈现两个显著的特点直接诉求于大学学者需要学术自由权利.首先,它是一个否定性的创造过程.“没有否定就没有肯定”,正如不否定不正义就没有正义一样,只有对旧知识、旧事物有一定程度的否定,才会有新知识、新事物的出现.知识创造的否定性过程实质是不迷信权威,不惟上,不惟书,只惟真,只惟实,以追寻“真知”为使命.很显然,这种否定性包含着怀疑、批判,大学学者怀疑和批判一切不仅需要其勇气,更仰仗于有追求真理的客观条件——学术自由权利,这种学术自由权利包含他们免于被迫害、强制、干扰的自由.很遗憾的是,在人类的知识(文明)发展历程中经常出现包括大学学者在内的一些学者因质疑、抨击旧知识遭受了严厉的禁锢和残酷的迫害事件.譬如,学界普遍认为古希腊人是学术自由的缔造者、开路人,“若有人问及希腊人对于文化上的贡献是什么,我们自然首先要想到他们在文化和艺术上的成就了.但更真切的答复或者要说,我们最深沉的感谢是因为他们是思想自由和的创造者”[12].古希腊人尽管有较大的学术自由,却并非有充分的学术自由,古希腊三贤之一苏格拉底是一个为了真理而批判、傲慢一切的著名哲学家,公元前399年,他执着的批判和怀疑被冠以腐蚀青年之罪而被处以死刑,这不免在古希腊人那些辉煌的文化成就所映衬的耀眼的自由光环上投下了一片挥之不去的阴影.13世纪中期,著名学者培根因尖锐地批判了中世纪经院哲学,认为经院哲学和神学严重地阻碍了科学知识的进步,倡导要全面改造人类的知识,使整个学术文化从经院哲学中解放出来等科学主张而被教会长期囚禁;1553年,塞尔维塔斯因公开撰文抨击、反对基督教的“三位一体说”而被加尔文冠以异教罪而处以火刑;布鲁诺由于批判经院哲学和神学,反对地心说,勇敢地捍卫和发展哥白尼的太阳中心说,1592年被捕入狱,最后被意大利宗教裁判所判为“异端”而烧死在罗马鲜花广场;科学家伽利略被恩格斯称颂为“不管有何障碍,都能不顾一切而打破旧说,创立新说的巨人之一”,因天文观察证明了哥白尼学说而于1616年和1632年两次受审于宗教裁判所,乃至到晚年被终身.由此看来,赋予大学学者有“发表、讨论学术意见而免于被除识的自由”[13](P172)是否定旧知识、生成新知识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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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知识创造具有极强的主体依赖性.从事同一项研究发明或探索,在相同的客观外部条件下,由于各个不同的主体其直觉、灵感、思维的特殊性、个别性,因而有些人创造了新知识或创造的新知识对把握事物的本质更透彻,相反有些人徒劳无功或即使有所收获也只是了解了事物的表象而已,这就是知识创造的主体依赖性的最好佐证.不过,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同一历史时期由于政治、文化背景的差异,对于大学学者这个学术群体而言,他们的直觉、灵感和思维之所以有普遍性的差别,则主要取决于他们学术自由权利的程度.譬如,在现国家,相对于君主专制国家而言,包括大学学者在内的学者们享有更多免于被强制、干扰的自由,享有更多思想自由和,正因为如此,现国家在较短时期所创造的知识成果远远大于漫长的君主专制国家.由此可见,社会的文明程度是与这些学者所拥有的学术自由权利成正相关的.

在当代自由主义学者伯林看来,自由有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大类型,所谓消极的自由是指“免于等”的自由,积极自由是指“去做等”的自由,当然这两种自由都指向于挣脱枷锁、囚禁与他人的奴役之内涵,“自由就意味着不被别人干涉.不受干涉的领域越大,我的自由就越广.”“对‘自由’这个词的每一种解释,不管多么不同寻常,都必须包含我所说的最低限度的‘消极’自由”[14].事实上,对于大学学者而言,消极自由是积极自由的前提,他们需要充分享有免于政府任意权力的强制和大学组织本身管理权力之强制的消极自由. 在黑格尔看来,强制有不法的强制和法的强制,它们分别对应于不正义和正义.对学术自由的强制是一种不法的强制.一方面,这种不法的强制有可能直接针对的是大学学者的人身,“作为生物,人是可以被强制的,即他的身体和他的外在方面都可被置于他人暴力之下”[2](P96).事实上,大学学者首先是作为自然生命体而存在的,如黑格尔所说就是“在这个有机体中活着”,他们的自由意志是以自然生命有机体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或者生命体受到了威胁、迫害,就无所谓“自由”、“意志”.因此,大学学者之自然生命有机体与他们自身的自由意志是密不可分的,对他们身体的不法强制同时也是对他们的自由、意志的强制.另一方面,这种不法的强制主要体现在对大学学者的自由意志的强制.自由意志是一种精神,如前面所述说,大学学者的意志是自由的.不法的强制可以剥夺这些学者的财物和人身,但绝不可能强制他们的自由意志.那么这种不法的强制权力如何又会导致他们自由意志被强制呢?这是人的自由意志在强制权力之下的对自我自由意志的无奈否定:人许多时候无法对不法的强制权力做出有效的抗争,久而久之,“我”的自由意志不得不屈从于权力的意志,使自我的自由意志内容虚幻化——将不是我的自由意志的存在当作自由意志的存在[1](P175).譬如,对所谓知识的权威不再有怀疑和批评而是一味地吹捧、盲从.对于大学学者而言,对自我自由意志的否定就是不再忠诚于学术活动的客观规律.

很明显,享有免于社会、政府、大学自身组织的任意干扰和限制等不法强制是大学学者从事学术活动的普遍性条件.对此,爱因斯坦在《自由和科学》中多次提到,从事学术活动必须享有免于遭到危险和损害的自由,“一个人不能因为他发表了关于知识的一般和特殊问题的意见和主张而遭到危险或者严重的损害”[15].无论是政治权力的不法强制抑或是大学组织本身权力的不法强制,从自由的本体意义来看,都是对大学学者学术自由权利的剥夺乃至是践踏,是对他们思想自由、等学术自由的严重僭越,其结果是他们无法按照学术活动的特点进行正常的知识传授、创造和应用.不法强制的最高程度是学者们受到迫害.不同程度的不法强制最终的恶果是文明进程被延缓甚至是倒退,社会发展停滞甚至是后退.

三、自由是大学学者学术活动追寻的终极价值

如同前面所述说,人类文明不断向前发展,人类自由度就越来越高,“文明的每一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人类文明发展的水平只不过是自由程度的标识,人类不满足于现实世界的各种束缚,希求超越、摆脱这些束缚达到没有或较少限制的理想世界的全部实践活动都是指向于人类自身自由的追寻.显然,人的自由取决于对必然的认识,“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在恩格斯看来,对必然性的认识是实现自由的手段和途径,也就是说造成自由和不自由这两种相反状态的原因,是人(主体)是否具有必然性的认识.

自19世纪来,大学组织走出塔俨然成了推动人类知识生产的“中枢”,人对必然性的认识也基本来自于大学学术组织这一学术活动——对知识的探索、创造.大学学术活动是主体(大学学者)对于客体的现象、本质和规律的观念的反映过程,实际上就是指主体(大学学者)在知识实践活动中,对不仅包括客体的必然性(自然界的必然性和社会历史的必然性),也包括对人类自身的必然性(人作为主体其生理活动的必然性、意识活动的必然性等)在内的各种必然性的探索发现和创造.对这些必然性的发现和创造, 以概念、判断、推理、检测设、原理等思维形式和范畴体系表现出来,即经验知识和理论知识[16].因而,从这个角度讲,大学学术活动指向于人对必然性的认识成果的获取.

进一步来看,大学学术活动还包括一个对必然性的认识成果之应用问题.他们改造自然、社会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标识了人类应用这些认识成果的水平,而这又决定了人的自由程度.为什么这么说呢?道理很简单:自由的内涵是指没有限制的状态,人受自然、社会限制越少,意味着人的自由程度就高.与人的自由相对立的限制首先来自于自然的限制,要减少或摆脱自然世界的限制,就需要大学学者利用已有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改造自然.譬如,如今许多企业为加速企业产品创新,看中了大学人才资源的优势,为此通过多种方式与大学进行合作,希冀凭借大学学者们的学术成果做强做大企业.这些具体性举措映射了一个普遍性价值:大学学者们的学术活动指向于对必然性的认识,他们的成果以促进社会进步,提高人类自由为旨归.

由此看来,大学学术活动从本质上讲,就是学者们在理性的指引下通过他们的意志活动获得关于自然、社会、人类自身的必然性认识,也即知识的一种活动,其最终目的是“通过知识的生产、创造和应用,来清除由认识的不自由状态——无知,带给人们的犹豫、偏见、恐惧与的,从而达到人的自由和解放”[17].

大学学者从事学术活动其终极目标应当而且必须以追寻人类的自由为旨归.他们所拥有的学术自由的权利是与他们所从事学术活动的社会价值紧密相关联的.事实上,洪堡的学术自由原则正是基于学术活动有着深刻的社会价值意义而提出的.德国哲学家费希特在其《论学者的使命》中,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学者的使命是为了社会的进步、人类的自由:“学者的使命是什么?学者同整个人类及其他各个阶层的关系怎样?他们用什么手段才能稳妥地完成自己崇高的使命?”对此他给予了一个斩钉截铁的答案,“每个人都必须真正运用自己的文化来造福社会.谁也没有权利单纯为自己过得舒适而工作,没有权利与自己的同胞隔绝,没有权利使用自己的文化于他们无益,因为他们正是靠社会的工作才能使自己获得文化,从一定意义上说,文化就是社会产物,社会所有物.如果他不愿意由此给社会带来利益,他就是从社会攫取了社会所有物”[18].费希特站在社会发展的高度对每一位学者提出了终极使命要求,这对每一个大学学者而言,他们在充分享有自由权利时也无疑有践履学术终极价值的义务,“学术自由的存在,不是为了大学教师的利益而是为了他怎么写作的社会的福祉,最终是为了人类的福祉”[13](P174). 四、结语

从上述论述来看,自由具有二重价值属性.在大学学术活动中——在认识、把握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进程中,自由充当了工具价值功能.缺失了自由,一切知识活动的寻“真”将变成非必然性、非普遍性,知识将变得不再可靠,进而,社会发展、文明进步都会被阻碍.因此,“对我们的学院和大学的理智领袖横加任何束缚都会葬送我们国家的未来.任何教育领域都没有被人们认识的如此深刻,以至于不再能取得新的发现”[11](P47).同时,如果大学学术活动不以自由为归宿,而以追寻知识、科技为终极鹄的,人势必是知识、科技的支配物、附庸,其结果是人成了人自己所创造出来的“物”的囚徒,即人不再是目的而仅是手段而已.在这个意义来看,自由必当是大学学者追寻知识、真理的终极价值,他们探索知识、追寻真理是以提高人类自由,把对人类的限制降低到最低程度为终极使命的.由是看来,大学学者的学术活动就实践意义上看是一个实践自由的过程,就终极意义上看是一个追寻人类自由的价值过程,因而可以说,大学学者的应然本质是自由.